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 编号:
中毒发生情况 食物中毒发生地点: 省 市 县(市、区) 村(镇、街道)进食场所: 该场所属于:⑴集体食堂 ⑵饮食服务单位 ⑶食品摊贩 ⑷家庭 ⑸其他 同餐进食人数: 发病人数: 入院就诊人数: 死亡人数: 进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发病时间:最早: 月 日 时 分 最晚: 月 日 时 分潜伏期(小时):最短: 最长: 中位数: 中毒症状(填写有该症状的人数):恶心: 呕吐: 腹泻: 腹痛: 发烧: 其他症状(详述症状和人数): 中毒食物 1. 动物性食品:肉与肉制品 □ 乳与乳制品 □ 蛋与蛋制品 □ 水产品 □ 其他: 2.植物性食品:谷类及制品 □ 豆类及制品 □ 植物油 □ 果蔬类 □ 其他: 3.其他食品: 4.不明 □5.该食物通过哪种方式确认?⑴ 流行病学确认 □ ⑵ 实验室化验确认 □ 责任单位 1.集体食堂 □ 5.食品加工厂 □2.饮食服务单位 □ 6.批发零售单位 □3.食品摊贩 □ 7.其他 □4.家庭 □ 8.不明 □ 中毒发生原因 1. 原料污染或变质 □ 5.误用有毒品种 □ 9.其他 2. 加工不当 □ 6.加工人员污染 □ 10.不明 □3. 生熟交叉污染 □ 7.食用方法不当 □4. 熟食储存不当 □ 8.用具容器不洁 □ 有意义的采样和检验结果 样本来源及名称 检验份数 阳性份数 (结果和均值) 致病因素 微生物:1.沙门氏菌属 □ 5.肉毒梭菌 □ 9.链球菌 □ 2.变形杆菌 □ 6.葡萄球菌肠毒素 □ 10.霉菌毒素 □ 3.致病性大肠杆菌 □ 7.腊样芽胞杆菌 □ 11. 4.副溶血性弧菌 □ 8.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菌 □农药及 1.有机磷 □ 4.砷化物 □ 7.重金属 □化学物:2.有机汞 □ 5.亚硝酸盐 □ 8.甲醇 □ 3.有机氯 □ 6.棉酚 □ 9. 动植物:1.河豚鱼 □ 4.有毒贝类 □ 7.动物内脏 □ 2.高组胺鱼类 □ 5.毒蘑菇 □ 8.发芽马铃薯 □ 3.其他有毒鱼类 □ 6.四季豆 □ 9. 原因不明: □
报告单位:(章) 电话: 报 告 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注:①每起食物中毒都应填报本表。 ②在有“□”的项目内划√或在划横线的项目上填写具体说明。 ③本调查表由食物中毒发生地负责调查的卫生行政单位或其制定单位负责填报,并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的1个月内分别上报上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信息中心。调查尚未结束的也应先按期进行初报
上面的调查内容是做个案的时候才用到的;
我们这的做法是,专门设立一本电话记录本,第一时间把电话记录内容记录上,包括:谁打来的电话,什么时候打来的电话,谁接的电话,电话内容,病人的病情等等;
申请详细的个案调查总结汇报
[em02][em01]应该加上入院时间
申请详细的个案调查总结汇报
[em02][em01]在论坛里有一些个案调查,可以参考一下
hao !谢楼主
我正在找这个.
顶!!!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犯的是同样的毛病!
[原创]目前在食物中毒事故认定上有两个缺陷:其一是资质缺陷;其二是诊断缺陷 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中毒事故确认资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所或者是cdc一个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资质,并发给资质证书。给市级以上监督所或cdc食物中毒事故争议鉴定资质。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对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GB14938- 94》4.6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根据目前情况,单凭“任职资格证书”,无法断定是否具有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资格。建议对于取得卫生医师以上(含卫生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员或cdc相应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的资格认定,发给证书。 三、专家资格证明: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确立其食品卫生专家专业技术资格,授予“食物中毒诊断专家资格”并发证。(象职业病诊断一样) 四、人才库建立:对于获得食品卫生专家资格的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便于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cdc就近距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尽快判定相应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五、完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尽快修改GB14938—94,使其更利于对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事故(包括现有的十几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以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另外增加新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健全食物中毒诊断体系。 另外在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可参照交警的做法,把“两证”作为事故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若事故发生单位无“两证”,即使致病原因未查明,也即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需要对《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的修改!
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在法律上无“事故责任划分认定”的规定。
如,某某在超市购买某食品品,回去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那么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购买者购买后二次污染、未按照产品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导致食品变质等等
关于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存在很多缺陷:
首先,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主体模糊: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不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对“食物中毒事故的核实诊断”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先入为主的说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该怎么怎么...。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将引用什么证据来对食物中毒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食物中毒事故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规定: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总则确认。
在目前的体制下,无论是监督还是疾控所出具的技术性调查报告均不能作为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的证据。
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主体遭遇法律上的空白。
1、《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让cdc来做调查,cdc哪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疾控和监督分家后,在《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到位的情况下,省卫生厅一纸文件将原本是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之一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权”划分给cdc,个人认为是不合法的。
省厅下此文件的本意是想在分家后,理顺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混乱局面,却不曾想,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而且是执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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