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
你们好!我想请教各位关于疫情报告时限的一致意见啊,我们现在正在搞培训,但是现在对于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问题却一直不是很清楚:
如有不符,我个人感觉应以国家颁布的法规为准,而新传染病防治法是老大,37号令与和它不符,应以新传防法为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很明确了。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以上和卫生部王陇德、马家奇等先生编写的《现场流行病学理论与实践》,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都是2小时报告,一般乙类和丙类是24小时报告,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因为24小时涵盖了其它时间,况且也只是说一般。
37号令是在新传防法之前颁布的,当时可能是以老的传防法为基础制订的。艾滋病的管理在新的传防法中未列入甲类,所以就以新的为准。
另外,从发现病例到确定为其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等还要一个过程,包括检验结果出来,我感觉准确的理解是医疗机构确定为其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不知大家的理解对不对?
如果可以的话就给各省份一点自主权(毕竟这是配套资金的出资方),如将这个具体到时限标准就让各省份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这样做好让这个政策有个临时的监督方,也显得对地方政权的尊重。
虽然卫生部有点“伟大”地请些专家完成了制订详尽报告标准的创举,实际操作还是有些不尽人意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5 10:56:10编辑过]
为这个问题我们培训时也仔细查找过答案,新《传染病防治法》: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在《释义》中解释为: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所以本人觉得应以上面为准!
同意楼上的 我们也是按这个标准在实行
基本同意六楼的意见!
但有一点我认为: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将原来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比《传染病防治法》早,艾滋病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上报。即艾滋病按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其它同意六楼的!
其实很多都是纸上谈兵,出现甲类传染病,或是甲类管理传染病要通过请示领导,等领导研究,再上报,早就过了报告时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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