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
(代拟稿)
2.各区县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总数的80%(其中,疾病控制公共卫生人员应占专业人员的2/3,检验人员应占1/3),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0%。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人员数量不能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数量的40%。疾控机构业务人员综合能力要基本满足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需要。
5.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全市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任务的主要业务机构,应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有关培训计划,对全市疾控人员实施岗位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2012年底前,各区县疾控机构业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或学历教育的要达到100%;除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外,在岗专业人员具有公共卫生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要达到100%。
6.各区县制定人力资源建设发展规划,对疾控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使用。疾控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关公共卫生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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