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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go2046    时间: 2009-5-18 20:56     标题: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工作,防止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指定场所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

二、医学观察期间是指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要向密切接触者说明医学观察的依据、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包括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信息。

四、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及同居所的人员不得外出,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保障分室居住。

五、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承担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早晚两次测试体温),详细记录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对年老体弱者及婴幼儿还应了解有无其他病症。

2.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每日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做好本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

3. 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基本的个人防护。

六、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如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采样和检测,并对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全部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排除甲型H1N1流感,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全部人员解除医学观察。

七、医学观察期满,如密切接触者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并由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书面健康证明。


作者: hplin07jm    时间: 2009-5-18 21:22

感谢楼主,兄弟.
作者: kukugou124    时间: 2009-5-25 10:24

非常感谢,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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