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媒体相继报道的假劣疫苗事件,给预防接种工作和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摸清我市疫苗现状,杜绝假劣疫苗,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经我市卫生、药监部门研究决定: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现状进行执法检查,结果显示部分个体诊所、村卫生室非法进行预防接种,现场查获进货渠道不明的狂犬疫苗一宗,过期疫苗1支。根据情节、非法所得数额,给予了罚款(3000元以下)警告等处罚!从卫生部门角度处罚医疗机构的依据主要是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方便群众的原则上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预防接种是合理的,但是有了预防接种事故,就有很多单位难逃责任,很难把握呀!各位同仁请就以上处理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讨论,谢谢!
都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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