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伤残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由于接种第一类疫苗是公民的义务,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所以接种后的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政府承担。
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为第二类疫苗是一种个人行为,而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也是无过错责任,按照司法救济的原则,由疫苗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全国无法制定统一的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所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简直就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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