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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肉毒梭菌食物中毒 [打印本页]

作者: 翔龙天下    时间: 2005-2-4 23:36     标题: 肉毒梭菌食物中毒

肉毒梭状牙孢杆菌(肉毒梭菌)为肉毒中毒的病原菌,是常见的食物中毒菌之一。全国已有15个省、区发生肉毒梭菌食物中毒。新疆地区发热病率尤高,在自然界分布较广,存在于土壤、江河湖海淤泥、动物的肠道,以及一些食品中。? (一)流行特点?   引起肉毒中毒的食品主要为家庭自制的豆谷类食品如臭豆腐、豆鼓、豆酱等,这些发酵食品所用的粮和豆类常带有肉毒梭菌牙孢,发酵过程往往密封于容器中,在20~30℃发酵,在厌氧菌适合的温度、水份下,污染的肉毒梭菌得以增殖和产毒。? (二)临床表现?    潜优期,短者5~6小时,长者8~10天,我国中毒潜伏期一般较长,因中毒食品往往为佐餐食品,一次食入量少可形成畜积性中毒。?   中毒的主要症状先出现视力模糊、眼睑下垂,严重者瞳孔散大,有张口、伸舌困难,继而吞咽困难,呼吸麻痹。? (三)诊断和治疗?   除按流行病学和临床症状做出诊断外,对可疑食物病人排泄物进行肉毒毒素和细菌学检验、(做小白鼠中和试验)判明毒素型以便针对毒素类型用抗毒素血清治疗。?   我国肉毒中毒的型别以A及B型为主,E型次之,在世界范围内(共有7个型:A、B、C、D、E、F、G)我国30度以北为A、B、E、F型,以南为C、D型一般不发生中毒。

2004年9月14日

http://www.yfbj.com/yfbj/article_view.asp?id=233


作者: 翔龙天下    时间: 2005-2-4 23:43     标题: 肉毒梭菌食物中毒

肉毒梭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编号】WS/T 83—1996

【代替编号】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时间】1997-01-11

【实施时间】1997-09-01

 

【内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毒梭菌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肉毒梭菌食物中毒。   2 引用标准   GB 4789.1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3 诊断标准   3.1 流行病学特点   3.1.1 中毒食品多为家庭自制发酵豆谷类制品,其次为肉类和罐头食品。   3.1.2 中毒多发生在冬春季。   3.1.3 潜伏期一般为1~7d,病死率较高。   3.2 临床表现   主要症状有:头晕、无力、视力模糊、眼睑下垂、复视、咀嚼无力、张口困难、伸舌困难、咽喉阻塞感、饮水发呛、吞咽困难、呼吸困难、头颈无力、垂头等,患者症状轻重程度和出现范围可有所不同。   3.3 实验室诊断   3.3.1 从中毒食品(或患者粪便、血液)中检出肉毒毒素,并确定其型别。   3.3.2 肉毒毒素的检测方法见GB 4789.12。   4 判定原则   4.1 符合本标准流行病学特点及临床表现。   4.2 实验室诊断须从中毒食品中检出肉毒毒素,并确定其型别(如中毒食品未能采到,可采取患者粪便或血液进行检测)。   5 处理原则   5.1 按GB 14938执行。   5.2 给予相应型别的肉毒抗毒素治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道。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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