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8日中午,接到一宗食物中毒报告,本站立即紧急组织力量和采取恰当措施进行调查处理,迅速控制了中毒事态的发展,兹分析报告如下:
1 情况简介 经查实,是清城区三角管理区下阮村村民阮××于2月27日15~22时在家举行流水席婚宴。来自清城区三个镇、二个街道办事处及清新县共200人赴宴。从2月28日凌晨1时起,166人陆续发病,罹患率83%,其中住院治疗140人,门诊治疗26人,无死亡病例。
2 结果 2.1 流行病学调查 婚宴食物从27日8时始加工制作,至供最早吃用的15时已7个小时,都暴露在二张平放在厨房的门板上,且无防蝇、防尘、防污染设备,苍蝇飞舞并在制作好供吃用的食物上爬行、叮食,一平方米视野10~15个。厨房内、外环境均堆放有宰杀家禽后的不能供吃用的内脏、皮、毛及果、菜等废弃物,被苍蝇满布;供食用、宰杀家禽、剁肉、洗餐具的新屋水井,其井台和周围的排水渠破烂有裂痕。没专用水勺、水桶供使用;用作切肉、菜的刀和砧板是生、熟混用。 该村参与宴食有70余人,52人发病后住院治疗,其他的门诊治疗。该村没吃宴食者无一发病,有一家住清远市区的27岁女病例,虽没赴宴,但其家人赴宴后带回1/4只白切鸡供其食后发病。 据厨房工作人员称,绝大多数的肉类和蔬菜是从肉菜市场购回,少部分是自养家禽,全部经热加工烹调制作后食用。厨房工作人员均无腹泻、腹痛等肠道病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 2.2 临床资料 有资料可查的118例住院患者中,男性66例,女性52例;年龄最大70岁,最小3岁10个月;潜伏期最长的36.5小时,最短3小时,潜伏期几何均数13.1小时;主要症状是腹痛(89.8%)、腹泻(88.1%)、头痛(63.6%)、发热(62.7%)、呕吐(46.6%)、发冷(35.6%)、恶心(30.5%)。住院时间最长的10天,最短的1天,大多数3天。全部治愈,预后良好。 2.3 实验室检查 在接到中毒事件报告的当天中午1时许到医院仅能取到4例患者的粪便或呕吐物。1例的粪便和呕吐混合物是28日凌晨1时许出现症状后医院未用抗菌素前取样的,检出沙门氏菌,其余3例的检材均在医院使用抗菌素后所取,未检出致病菌。 取剩余食物扣肉、芹菜炒鸡肉、炒鹅肉、烧肉、鱿鱼、炒荷兰豆、香菇鸡肉、酸鸡爪各1份、共8份,均检出沙门氏菌,用棉拭子取使用过的砧板表面样品、新屋井水、旧屋井水各1份,砧板表面样品和新屋井水均检出沙门氏菌,旧屋井水未检出致病菌。 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于2月29日在砧板表面样品、剩余食物芹菜炒鸡肉、炒鹅肉各检出鼠伤寒沙门氏菌,其它未检出致病菌。
3 讨论 这起婚宴食物引起的集体食物中毒,根据患者主要临床症状及其出现率符合有关文献所载,结合实验室检查,患者大便,砧板及剩余食物均检出同一致病菌,均支持这起食物中毒是由鼠伤寒沙门氏菌污染婚宴食物所致。 由于2月27日上午加热制作的食物露天存放7小时以上未再加热便上席食用,在此存放时间,周围堆放有不能食用的家禽内脏、排泄物、皮、毛、蔬菜等废弃物,厨房内苍蝇满布,加上当日15~22时长达7小时的流水席婚宴,餐具不足要不断的轮流使用,而阮××家没有使用消毒药和消毒柜消毒餐具,随便用井水洗洗餐具即用,在井台上洗餐具的水又渗入井水中,轮翻地污染井水,砧板生熟食物混用,造成食物全面重复污染,而8时至20时的平均气温22.0℃,适宜沙门氏菌迅速大量繁殖,病菌的数量大量增加,造成这起大规模的食物中毒。
参 考 文 献1 徐思雪,等.流行病学工作手册。第一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6:24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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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
【英文名称】 | |
【标准编号】WS/T 13—1996 |
【代替编号】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颁布时间】1996-10-14 |
【实施时间】1997-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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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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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沙门氏菌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14938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3 诊断标准 3.1 流行病学特点 3.1.1 中毒食品多为动物性食品。 3.1.2 中毒患者均食用过某些可疑原因食品。出现的临床症状基本相同,潜伏期多为4~48h。 3.2 临床表现 主要症状有:恶心、头晕、头痛、寒战、冷汗、全身无力、饮食不振,呕吐、腹泻、腹胀、腹痛、发烧,重者可引起痉挛、脱水、休克等。急性腹泻以黄色或黄绿色水样便为主,有恶臭。以上症状可因病情轻重而反应不同。 3.3 实验室诊断 3.3.1 由可疑食品、病人呕吐物或腹泻便中检出血清学型别相同的沙门氏菌。如无可疑食品,从几个病人呕吐物或腹泻便中检出血清学型别相同的沙门氏菌也可。 3.3.2 有必要时可观察分离出的沙门氏菌与病人血清的凝集效价,恢复期应比初期有所升高(一般约升高4倍)。 3.3.3 沙门氏菌检验方法按GB 4789.4进行。 4 判定原则 4.1 符合本菌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表现。 4.2 实验室检验结果应符合3.3.1或3.3.2的要求(如均未检出相同的细菌时,可用食品中检出的沙门氏菌与病人血清作凝集试验进一步证实)。 4.3 符合4.1,不符合4.2条则按GB 14938执行。 5 处理原则 5.1 立即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5.2 按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急救处理原则及时抢救。 5.3 重症者应用抗菌药物,并根据病情不同对症治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桂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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