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 管理办法用词不明确,让人无所适从。
“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从“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上看,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有制度,都要开展工作,应当包括所有的医疗机构,甚至私立专科医院。
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上看, 一级医院,包括二等非综合性医院(如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如何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只是需要建立传染病分诊点吗?
不知道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院是否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对于二级以下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专科医院、民营医院等(卫医发[2004]292号文末规定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均应设立传染病分诊点(门诊),对传染病进行预检分诊。”
卫医发[2004]292号文没有这样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仅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提出建设感染性疾病科要求。对于未要求建设感染性疾病科的医院,依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41号卫生部令)要求,也要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要求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如乡镇卫生院(多数资质为一级)、专科医院、民营等医院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关于“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传染病预检、分诊”的相关要求,巳在卫医发[2004]292号和第41号卫生部令中均有明确规定,在理解与实施中还是较清楚的。
欢迎光临 疾控家园 (http://cdcman.cn/)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