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自己组织的制度,不知可适用) 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 使用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或供应的免疫规划用生物制品。 二、 预防用生物制品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三、 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免疫规划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活动。 四、 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建立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 五、 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储藏、运输和周转过程必须按照不同制品的要求纳入规定的冷链条件管理。 六、 疫苗贮存量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的使用量。 七、 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失效期)分类码放在冰箱中,并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 八、 预防用生物制品在使用前或分发前必须核查制品的包装质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日期、进货渠道和制品的专用或防伪标志,并应书面登记以备查。 九、 疫苗领发帐目正规齐全,帐、苗相符。 十、 严格执行疫苗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十一、 接种未用完的并且在2~8℃保存的合格回收疫苗应作上醒目的标记,按温度要求贮存,下次接种时先发先用,并只限于再使用1次。 十二、 接种时方可从冷藏容器中取出疫苗,上午门诊下班时也应将疫苗按冷藏条件存入冰箱内。 十三、 已开启但未用完的安瓿应盖上消毒的干棉球,冷藏。启开的活(菌)疫苗安瓿超过半小时、灭活(菌)疫苗超过1小时应废弃。 十四、 使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或其他可疑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