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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这样的饮用水咋下结论?

一. 生活饮用水相关法规

1.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 起施行)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一般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颁布,2004年修正)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颁布)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6年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行政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中华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发布)

经世致用,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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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以下是引用tianjht在2007-8-13 9:12:19的发言:

政府征求你们的意见就说明政府信任你们,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超标肯定是不能饮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政府问能不能饮用,肯定是“NO”了,你们根本没必要自寻烦恼去查什么资料!

假如你说这水对人体危害不大,可以饮用,我敢保证三两个月后就有居民去政府上访,他们的理由会很多,比如“我们村癌症发病人很多,跟这水有关;我们村现在很多人有胃病,跟这水污染有关;我们这妇女流产的很多,怀疑跟水有关........”到时候政府还是要找到你们去调查,去澄清,有你忙的!!!

有很多事情是无法调查清楚的,有些事情要化繁为简,你直接跟政府说“NO”,其他的由政府去解决,即使出了问题,你们没什么责任。

你千万不要跟我说“政府养活了我们,我们要帮政府分忧”之类的大话,相信政府的能力,比你们单位的能耐大了去了!

对待类似事情千万别自寻烦恼,以致引火烧身!

多次遇见类似事情,切身体会、肺腑之言!!!

后来又碰到一事。莫大大领导要求我们去说,那水只超标一点点(实际超了2,3倍),能喝,对人体没危害。大领导没法了,看到领导,领导也不愿说,我是个兵兵,当然更是不管我的事。后来......(略去几千字)。再后来,憋起了,最后是派我去给老百姓说,是有问题,是不合格。劳资都要羞死了。还好没上当,没去想要立功、想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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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卫生防疫基层人员,不是需要炮灰时,领导是不会屈尊问到偶们的,这是常规。

所以,有问到偶们时,不要冲动,按标准、规范来,可以的,说可以;超标的,说不可以,千万别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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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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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求你们的意见就说明政府信任你们,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超标肯定是不能饮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政府问能不能饮用,肯定是“NO”了,你们根本没必要自寻烦恼去查什么资料!

假如你说这水对人体危害不大,可以饮用,我敢保证三两个月后就有居民去政府上访,他们的理由会很多,比如“我们村癌症发病人很多,跟这水有关;我们村现在很多人有胃病,跟这水污染有关;我们这妇女流产的很多,怀疑跟水有关........”到时候政府还是要找到你们去调查,去澄清,有你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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