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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唐山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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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五小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小单位,是指中小餐饮(含小食品店)、中小旅店、歌舞厅、理发美发美容店、公共洗浴(含浴足)场所。 小餐饮单位:指营业面积在30-100平方米以内的综合性餐饮单位以及以地方小吃、火锅等单一品种为主营项目的餐饮单位。 小旅店:指二星级以下或无星级的酒店、旅馆、旅社、 招待所等。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应当遵循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量化评价、分类定级、全程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 工商、文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的管理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审定级 第六条 开办五小单位,结合市创卫指挥部5812号通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满足加工、生产、经营所需场所,布局合理。开办小餐饮的,其操作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开办理发美容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有餐饮具、顾客用具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运转良好。因受条件限制,无法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配送的餐具; ()防蝇、防尘、防鼠、通风设施完备; ()店容店貌干净、整洁,食品存贮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第七条 五小单位评审定级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对经营单位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日常保洁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依据打分结果将其分为ABC三级,并在经营场所悬挂卫生等级标示牌。 集贸市场中设置的饮食摊点暂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五小单位量化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A级单位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BC级单位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认,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拟确定为A级的五小单位,应在7日内委派2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复审。复审不达标的,不能评定为A级。 第十一条 卫生等级标示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五小单位应当将卫生等级标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遮蔽掩藏。 第十三条 五小单位对初次评审结果不满意,愿意限期改正的,卫生监督机构应给予技术指导,帮助改进完善。期限届满后,予以评审定级。 限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小单位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不同级别的五小单位,实行不同的监督 次,具体要求如下: ()A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少于3次; ()B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少于5次; ()C级单位:每月监督监测一次。 第十六条 AB五小单位在一年内受到三次限期整改或两次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予以降级。五小单位经整改15日仍达不到C级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五小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或引发传染病疫情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卫生等级标示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五小单位卫生等级每年复审一次。依据复审结果作出确认、升级、降级决定。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区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对在五小单位分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不按标准量化评分而定级的; ()不按程序评审定级的; ()监督监测达不到规定频次的。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执法与管理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防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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