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应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各级各类学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老师、学生等为义务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责任疫情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常见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防治能力。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城镇于6小时,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五、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国家对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补种工作。
七、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八、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食堂要讲究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学生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那些玩忽职守,导致传染病疫情扩散流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0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