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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AFP、麻疹、新破主动监测方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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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同志有AFP、麻疹、新破主动监测方案,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方案,请发一下,先谢谢各位了。

全国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试行)

  一、背景   新生儿破伤风是严重威胁儿童健康的疾病,建国前,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估计高达200‰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则是造成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新生儿破伤风的防治工作,从五十年代起,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消毒接生和住院分娩,新生儿破伤风发病大幅度下降。为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对儿童健康的危害,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1990年9月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正式向世界承诺在我国实现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1992年3月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做为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为促进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开展,卫生部于1995年下发了《全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行动计划》,提出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消毒接生;在高危地区开展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等策略。   (一)、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现状   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一些边远贫困、交通不便地区,住院分娩和消毒接生普及率低,新生儿破伤风仍然是部分地区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1995年卫生部根据掌握的资料公布了542个新生儿破伤风发病超过1‰的高危县名单。根据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1996年644个县报告新生儿破伤风3675例,随监测质量的改进,1997年全国840个县报告新生儿破伤风3962例。   (二)、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现状   由于新生儿破伤风这一疾病本身的特点和发病报告存在的问题,我国始终缺乏完整的新生儿破伤风监测资料,不能适应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要求。由于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地区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情况,难以了解和评价各地区乃至全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现状和进展,影响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策略与措施的制订、调整、推广与落实。为适应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要求,加强对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的规定,1995年9月,卫生部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对新生儿破伤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乙类传染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监测系统建立时间较短,新生儿破伤风的漏报与误报情况比较严重,同时由于监测工作以被动监测为主,对于无新生儿破伤风报告的地区,难以判定是无病例还是漏报。其监测现状难以满足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需要,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监测在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中的作用   任何一个有效的疾病控制项目都离不开监测。新生儿破伤风作为一种要消除的疾病,对监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测水平必须满足以下需求:评价各项策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进展;衡量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死亡水平;确认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为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行动计划与措施的调整提供依据。

  二、监测目的   建立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系统的目的是:   * 掌握新生儿破伤风发病与死亡情况;   * 确认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   * 评估消除活动的进展情况,为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策略与措施的调整提供依据。

  三、监测策略与措施   (一)、标准病例定义   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实现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目标,监测系统采用以下标准病例定义。   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   * 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报告的新生儿破伤风的病例(未调查);或   * 任何出生后吸吮及哭闹正常,第2-28天发生的病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和出现吸吮困难的病例。   新生儿破伤风确诊病例:   * 出生后正常吸吮及哭闹; 和   * 生后第2—28天发病; 和   * 发病后不能吸吮或进食困难,随后发生肌肉强直和/或痉挛。   新生儿破伤风排除病例:   * 可疑病例经调查后不符合确诊病例诊断标准可被排除,排除病例应有明确诊断;   未进行调查的疑似病例分类为确诊病例。

  (二)、病例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疫情报告管理。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人员发新生儿破伤风疹疑似病例后,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区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时,卫生人员要按要求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要按报告卡要求项目和内容完整填写。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科要注意核实各报告卡是否按要求填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级医疗单位可直接向乡卫生院报告。乡卫生院防保科接到新生儿破伤风报告后按照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每10天将资料进行汇总,报告县级卫生防疫站。   县级卫生防疫站每月将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报告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进行整理,报地级卫生防疫站;地级卫生防疫站汇总、整理各县资料报告省卫生防疫站;省级卫生防疫站将全部资料输入计算机,每月一次传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同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系统。   县级卫生防疫站或乡卫生院接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报告时,应进行病例调查。

  (三)、病例调查   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只有通过调查才能被确诊或排除。新生儿破伤风漏报比较严重,一例报告病例周围可能存在着许多漏报病例,通过调查时的主动搜寻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病例。同时,通过调查开展宣传,使人们认识到新生儿破伤风是可以预防的,提高妇女接受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和消毒接生服务的主动性。   1. 病例调查的目的:   * 确诊或排除病例   * 确定病例发生原因   * 指导预防措施的制定   2. 调查表及调查内容:   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调查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调查表(附件1),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母亲免疫及产前保健情况、儿童出生、发病史等内容。病例调查表应及时上报给上级卫生防疫站,复印件存县级卫生防疫站。   3. 调查人员: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组织对病例调查,有条件地区,病例调查可委托的乡级卫生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培训,以保证调查质量。   4. 调查时间:   应于接到报告后1周内开展病例调查。越早开展病例调查工作,患儿母亲对新生儿发病情况等记忆的越清楚,可获得的信息也越多。   5. 调查后续活动:   调查后续活动是指病例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并采取的以避免更多病例发生为目的一系列预防活动。任何一例新生儿破伤风报告病例都是一个信号,它提示这一地区消毒接生或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可能存在问题;也可能有其它更多的类似的病例存在。一旦有新生儿破伤风确诊病例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活动以预防更多病例的发生:   * 对病例母亲进行全程破伤风类毒素免疫;   * 对病例所在村(居委会)中所有育龄妇女查漏补种;   * 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查看医院记录、访问村民或逐户搜寻等);   * 针对找到的引起发病的原因开展诸如提供常规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服务、培训接生员等活动。   在采取预防措施时,应将重点放在高危的乡村和人群。高危乡村是指有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发生,消毒接生普及率低和/或育龄期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率低的乡村。高危人群之一是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母亲,她们以后生育的孩子还有可能患这种病。此外,流动人口、边远贫困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人口也应考虑为高危人群。培训接生员等也是预防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由于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就诊率低,漏报率高,为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保证监测工作质量,要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的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各地必须将主动监测与“零”病例报告完整性与及时性纳入监测质量评价系统。   新生儿破伤风主动监测是指各监测单位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主动搜索,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鉴于新生儿破伤风发病与就诊特点,要特别注意发挥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作用,主动搜索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和原因不明的新生儿死亡的报告。各级卫生防疫站要每月到辖区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院、综合医院检查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报告情况,搜索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同时要加强对社区内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情况的了解与资料收集,医院或社区调查AFP时,注意收集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资料。主动监测要有记录,发现病例要及时报告和调查。那些漏报严重或根本无病例报告,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覆盖率和/或消毒接生率普及率较低地区是开展主动监测的重点地区。   在高危地区,新生儿破伤风监测要求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在无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时,乡级卫生单位及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每旬向县级卫生防疫站报告“零”病例;辖区内无新生儿破伤风时,在开展主动监测基础上,县级卫生防疫站每月向上级卫生防疫站提交“零”病例报告。新生儿破伤风“零”病例报告按传染病旬报要求进行。

  (五)、监测资料管理   县级卫生防疫站收集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乙类传染病疫情管理要求汇总整理,逐级上报。 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调查表应于调查结束后1周内寄达县级卫生防疫站,县级卫生防疫站每10天一次将调查表寄地级卫生防疫站;地级卫生防疫站收集、审核各县调查表格,并报省级卫生防疫站。省级卫生防疫站对各地报告调查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实行计算机个案管理,每月一次将资料联网通讯传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各级卫生防疫站按要求将资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应对资料进行分析,包括对报告完整性与及时性进行分析,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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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AFP)监测

  1、AFP监测概述   1.1、 AFP病例定义   所有15岁以下儿童任何原因造成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为保证各级临床医生能识别并按要求报告所有的AFP病例,1994年卫生部规定14类病种作为AFP病例进行报告(表4.1),并通知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参照执行。   表4.1 要求报告AFP病例病种分类

     

  1.2、 AFP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报告到当地县级卫生防疫站。   1.3、 AFP病例调查   县级卫生防疫站负责AFP病例调查、粪便标本采集和运送、病例随访等工作。全国采取统一的AFP病例调查表和随访调查表及数据库结构(1993~1998年使用以临床分类标准为基础的病例调查表,1999年以后采用病毒学分类标准为基础的病例调查表,参见附件2~3)。 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及随访表分别抄报地区级和省级卫生防疫站;省级负责本省AFP病例资料的分析、反馈,并每月1次通过计算机联网,将资料传送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全国AFP监测系统监测资料整理、分析。   1.4、 AFP病例粪便标本及实验室检测   各地按要求对报告的AFP病例采集2份合格粪便标本(麻痹后14天内采集;2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每份重量5克以上;送到省卫生防疫站实验室时带冰且状况良好)。   收集的AFP病例粪便标本在省卫生防疫站脊髓灰质炎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西藏自治区病毒分离工作由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承担),脊髓灰质炎病毒阳性分离物送至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进行型内鉴别。   1994年,卫生部要求采集每例AFP病例和与其密切接触的5名5岁以下儿童的粪便标本。1997年11月3日,根据WHO西太平洋区的建议和中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监测工作的进展情况,卫生部发文对上述要求作出调整,重申在提高AFP病例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的基础上,停止常规采集AFP病例接触者粪便标本。但对每年AFP病例粪便标本数少于150份的省,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髓灰质炎的AFP病例,时间与地理分布呈集中分布的AFP病例(如1个县或2个相邻县在1个月时间内报告2例或2例以上的AFP病例),仍需采集5名AFP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粪便标本。   1.5、 AFP病例诊断分类标准   1996年前,AFP监测系统采用AFP病例临床分类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AFP病例分类为脊髓灰质炎病例:(1)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2)发病60天后仍残留麻痹又无其它明确诊断;(3)病例死亡;(4)病例失访;(5)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意义的联系;(6)脊髓灰质炎IgM抗体阳性;(7)IgG抗体恢复期滴度比急性期升高4倍及4倍以上。与WHO推荐的AFP病例临床分类标准相比,中国增加(6)、(7)两项。   1997年1月全国采用AFP病例病毒学分类标准(图4.1)。该标准将AFP病例分为三类:(1) 确诊病例:凡是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为脊髓灰质炎确诊病例,不管其粪便标本合格与否。(2)排除病例: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且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检测阴性的病例为排除病例;无粪便标本或无合格粪便标本,且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检测阴性,60天后随访时无论有或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的病例,经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审查,诊断为非脊髓灰质炎其它疾病,分类为排除病例。(3) 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无粪便标本或无合格粪便标本,且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检测阴性,无论60天后随访时有或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上不能排除脊髓灰质炎的AFP病例,应分类为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   图4.1 AFP病例病毒学分类流程图         

  1.6、 AFP病例的主动监测   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对辖区内AFP病例主动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防疫站AFP病例主动监测工作的培训、督导、资料收集、分析、报告与反馈。   中国AFP监测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即医院每10天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防疫站汇总报告发现的AFP病例,如果医院负责监测人员对门诊及有关科室主动搜索后未发现AFP病例,则报告“零”病例;同时县级卫生防疫站每10天对辖区内监测医院进行AFP病例主动搜索。 AFP监测系统建立初期,各级卫生防疫站根据要求至少确定1所或1所以上的医院作为哨点医院,每旬对医院的AFP病例进行主动搜索。1996年,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院、儿童医院、神经科医院均作为主动监测的医院。在特殊地区,如人口密集地区、与脊髓灰质炎流行国家接壤地区或卫生服务不便地区,主动监测与病例搜索工作扩大到乡级。监测资料按规定逐级上报。

  2、AFP监测系统的完整性   2.1 AFP主动监测医院的设置   主动监测医院覆盖97%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表4.2),与AFP病例就诊医院相一致。在部分人口密集、流动人口集中、或卫生服务可及性差的地区,部分乡卫生院也开展主动监测,据统计,全国开展主动监测的乡镇卫生院7 830个。   2.2 AFP主动监测医院分布   全国AFP主动监测医院的地理分布与全国人口分布或行政区划相一致,每个县都至少有1所或1所以上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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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麻疹监测方案

  一、背景   我国自1965年开始使用麻疹疫苗以来,麻疹发病大幅度下降。1985~2002年报告发病率5~10/10万,比开始实施计划免疫的1978年的250/10万下降了96%以上。“九五”期间,麻疹发病数在我国法定报告的35种传染病发病数中排在前6位,麻疹仍然是威胁我国儿童生命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目前,麻疹在一些地区仍未完全打破自然流行的趋势,呈地方性暴发或流行,这些麻疹高发病率地区大多位于西部省份。为了更好地加强麻疹控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与内容   (一)麻疹监测目的:   1.、及时发现麻疹病例,了解麻疹发病的流行病学特点;   2.、分析人群麻疹免疫状况,确定易感人群,预测并采取措施控制麻疹暴发;   3、 为制订控制麻疹暴发、调整加速麻疹控制有关策略与措施提供依据;   4、 为将来制订消除麻疹有关策略与措施积累经验。   (二)麻疹监测主要内容:   1、流行病学监测,包括:①将麻疹疫情报告系统纳入到急性迟缓性麻痹(AFP)专报系统工作中,对所有麻疹病例进行报告;②调查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提高报告敏感性、完整性与及时性;③开展暴发调查;④分析人群免疫状况,发现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预测并预防麻疹暴发。   2、实验室监测,包括:①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和各市(地、州)级麻疹血清学实验室组成的实验室监测网络;②对所有疑似麻疹暴发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有条件地区和麻疹发病率较低的地区,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③有计划地开展麻疹病毒学、麻疹疫苗效价、免疫成功率和人群抗体水平的监测。

  三、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   (一)麻疹病例定义   采用标准麻疹定义和统一分类标准开展麻疹监测工作。监测过程中将麻疹分为四类: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排除病例。   1、疑似病例 发热、出疹(全身性斑丘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训练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均为疑似麻疹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   未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完成调查前失访或死亡的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或无实验室诊断结果的临床报告病例,且与实验室确诊病例没有流行病联系。   3、 确诊病例   3.1、 实验室确诊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血清学诊断麻疹IgM抗体阳性;或从疑似麻疹病例的标本中分离到麻疹病毒。   3.2 、临床确诊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标本检测结果为阴性或没有标本检测结果,且与实验室确诊麻疹病例有明显流行病学联系;或实验室排除其它出疹性疾病。   4、 排除病例   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采集了合格血标本,经合格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经实验室证实为其它发热出疹性疾病(如风疹等);或无实验室诊断结果的临床报告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与其它实验室确诊病例无流行病学联系,并且能明确找出是由其它原因引起发热出疹的病例(如药物性过敏性皮疹等)。   疑似麻疹病例分类图示

     

  (二)病例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人员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后,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区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中的项目和内容特别是姓名、年龄、地址、免疫史等要完整填写,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科核实各报告卡质量。除按上述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进行常规报告外,各医疗单位和疾病控制机构还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专门报告。   1、快速报告:指发现疑似麻疹病例或接到暴发疫情后,要在12小时内以最快的形式(如电话、电报或派人)进行疫情报告。具体要求为:①村(街道居委会)卫生室发现辖区内的每一例散发麻疹病例或麻疹暴发,要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进行快速报告;②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发现辖区内本年度的首例麻疹病例或接到麻疹暴发报告,要向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快速报告;③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乡镇麻疹暴发点报告,要向省疾病控制机构和所在市(地、州)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快速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常规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各市(地区、州)和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要参照目前脊灰疫情AFP专报系统的要求,执行疑似麻疹病例旬报制度(包括“零病例”报告)和麻疹疫情旬报完成情况月报制度,旬报时间县(市、区)→市(地区、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每旬的3日,市(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每旬的6日;月报时间在每月上旬进行报告,其报告表格各省可根据目前工作情况自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也要执行疑似麻疹病例(包括“零病例”)旬报制度,其上报到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的时间为每旬的9日。   (三)病例调查   各省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按照统一个案调查表或一览表(见附件1、附件2)开展病例调查,同时采集血清标本,用于实验室血清学诊断。病例调查由县(市、区)卫生防病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结束后,疑似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立即报当地县(市、区)级卫生防病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7天内上报市(地区、州)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联网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分别完成原始调查资料的复印和备份。   (四)标本采集   在开展病例调查的同时,各地根据要求(见本方案不同省份麻疹监测工作基本要求)采集标本。血标本采集后立即交由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分离血清,连同该病例标本送检表于3日内送地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地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应于收到标本后的3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将结果填写于病例调查表,按上述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控制机构,同时将实验室结果反馈县级疾病控制机构。鼻、咽拭子标本应在病人发病早期采集,特别是暴发点的病人发病后尽早采集,并及时送省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备检麻疹病毒。标本采集、血清分离、标本运输与保存要求详见附件4。   (五)暴发处理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随控制麻疹各阶段目标的不同,麻疹暴发的定义也随之改变,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   发生麻疹暴发时,由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必要时在上级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组织人员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调查,并通过血清学或/和病毒学诊断迅速确定暴发、分析暴发的流行因素和可能的传播路线,同时对周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快速评价(具体要求见第八部分)。通过调查分析,控制暴发可采取的行动包括:①尽可能预防二代病例发生;②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③在暴发前或暴发的早期,识别周边可能存在高危地区和人群并开展应急免疫,消除易感人群,控制可能的传播;④加强常规免疫,消除免疫空白地区和空白人群。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和处理,要求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在暴发处理完之后7天内,完成麻疹暴发控制调查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主动监测   结合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计划免疫专业人员每旬应至少一次深入到辖区内各哨点医院进行麻疹主动监测。各级疾病控制部门在向上一级进行麻疹“零”病例和非“零”病例报告时,必须是在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进行主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旬报。 另外,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每年还要有计划或不定时地在辖区内的重点医疗单位或居民人群中,开展麻疹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以了解和评价麻疹监测的工作状况,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麻疹监测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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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点工作指南http://www.chinacdc.net/bbsxp/showpost.asp?id=733

全国麻疹监测方案http://www.chinacdc.net/bbsxp/showpost.asp?id=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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