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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第一章

200411,全国启动了法定传染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系统,该系统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在国家、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网,并将信息网络向乡(镇)和城市社区延伸,形成了纵横贯通的信息报告网络,在全国建立了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的平台,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实现传染病监测、防治信息的个案报告及管理的前提下,可满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行疾病监测信息的一体化管理和共享。该信息平台包括《用户权限管理系统》、《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案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艾滋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等实行重点控制的专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并将随着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扩展相关的监测和管理系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4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指南。本指南主要包括网络直报工作管理和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两大部分。

第二章 网络直报工作管理

2.1 工作管理

2.1.1 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传染病监测病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师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由网络直报人员负责录入报告卡信息,由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审核。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

1)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治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后,应立即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初次报告)。

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人员应及时审核报告卡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无错项、漏项,如发现上述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报告卡。将审核后的传

染病报告卡及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暂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后的传染病报告卡以最快方式报告至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与县级疾控机构核对曾报告的卡片,并签字确认。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人员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对直报系统内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查询与核对;在调查或核实中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时,须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订正或删除;对核实无误后的个案信息通过网络确认(划“√”) 上报。

对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或其他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传染病病例,应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审核时发现暴发疫情或异常疫情报告时,应立即向填报卡片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核实。若信息属实,须通过网络尽快确认报告信息,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派出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果反馈后,若信息有误,应立即通报医疗机构的网络直报人员,并通过网络进行订正或删除;对实行专病管理的传染病,应将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信息反馈给专病管理机构(部门)及时录入专病管理系统(详见2.3 专病监测信息的管理)。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报告的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应会同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核实;若信息属实,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信息的基础上,对网络报告信息予以确认。

2.1.2 传染病监测报告信息流程

传染病监测信息主要通过传染病报告卡采集。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报告人应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可靠。疫情直报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直报系统;每月应对本院传染病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呈报本院有关领导并向有关科室通报。如发现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时,疫情直报人员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本院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日、周、月、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重大疫情时,应随时进行专题分析。疫情分析结果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毗邻地区。

2.1.3 工作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对系统的警示或异常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的工作机制。对系统发出的各种警示或异常的疫情报告要及时做出反应,核实、报告、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直报管理部门负责给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心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机构)开设帐号,做好网络直报信息管理等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使其及时了解疫情动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直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机构)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网络直报系统。各专病管理系统由各专病管理部门负责。除专病管理部门(机构)指定的监测机构或专门防治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所报告的、属专病管理的传染病信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监测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专病管理部门(机构)负责该报告病例的调查、核实、订正,核实后的病例信息纳入专病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保证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和信息流的顺畅,应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部门发现重点控制或重点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核实、调查后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疫情管理部门,对网络报告信息进行补充和订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传染病信息交流由负责传染病信息管理的科室组织,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参加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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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相关领导、办公室、传染病信息管理、传染病监测、传染病防制等有关行政、专业人员。

2.2 信息管理

2.2.1 信息收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的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后,根据诊断结果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采供血机构、医学检验机构、妇幼保健站及健康体检过程中检测出《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规定的传染病病原阳性病例时,按病原携带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时,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当地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后进行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在发现法定传染病后立即填写报告卡,报告病人发现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向地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现地方传染病病人时,根据诊断结果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按专病管理的传染病,除传染病报告卡规定外的其它信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告、管理的地方性传染病,可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与规范对应)

2.2.2 信息报告

1)内容

传染病病人信息是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必须收集的重要信息之一。目前我国传染病病人信息报告主要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国家网络直报系统收集传染病病例的个案信息。传染病病人的基本特征、发病或死亡、诊断、属地、报告等相关信息,以报告卡为载体进行记录,满足对病例进行人群、时间、地区分布统计的需求以及对病例进行追踪、核实、随访等管

理需要。

法定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利用传染病报告卡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通过网络进行实时报告,以便《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统计、分析。

报告病种包括:法定传染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填报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卡片编号:由责任报告单位按年度编制填写。

报卡类别:初诊病例及初诊死亡的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对已填报过卡片的传染病病人在订正诊断或死亡发生时,必须再次填报,标识“订正报告”;其中,死亡病例的报告须是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例,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其它慢性疾病死亡时不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真实姓名(性病/AIDS病例等在网络直报时,可填写报告单位能识别的代号)。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

性别:填写社会性别。

出生日期: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其中,不满1个月的新生儿不填写出生日期。

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选择填写其中一项。出生日期不详时才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只填写日龄,年龄单位选择“日”。

工作单位:指工厂、学校、托儿所、办公室等等。填写患者发病时的工作单位;学生请详填学校(含幼儿园)及班级名称。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电话。

病例属于:用于标识不同属地病例发病时居住地址的所属县(区)与报告单位所属县(区)的相对关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

现住地址:指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址,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以是寄宿地址或宾馆、旅店,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址。应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病例如在一个城市内有一处以上住址时,应填写患病期间能上门随访到的住址。

相对于报告单位所在县(区)而言,“病例属于”及“现住地址”的填写规则如下:

①选择本县(区):病例来自本县区,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为本县(区),现住地址

的填写同样选择本县(区)。

②选择本市其它县(区):病例来自于本市其它县(区),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为本县(区),现住地址的填写同样选择本县(区);病例来自于本市其他县(区),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也为本市其他县(区)(如专程来就诊病例),现住地址的填写为本市其他县(区)的详细地址。

③选择本省其它地(市):病例来自于本省其它地(市),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为报告单位所在县(区),现住地址的填写同样选择本县(区);病例来自于本省其他地(市),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也为本省其他地(市)(如专程来就诊病例),现住地址的填写为本省其他地(市)县(区)的详细地址。

④选择其它省:病例来自于其他省,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为本县区,现住地址的填写同样选择本县(区);病例来自于其他省,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也为其他省(如专程来就诊病例),现住地址的填写为其他省县(区)的详细地址。

⑤选择港澳台:病例来自于港澳台,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为本县区,现住地址的填写同样选择本县(区);病例来自于港澳台,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也为港澳台(如专程来就诊病例),现住地址的填写为港澳台县(区)的详细地址。

⑥选择外籍:病例来自于外籍,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为本县区,现住地址的填写同样选择本县(区);病例来自于外籍,发病时的现住地址也为外籍(如专程来就诊病例),现住地址的填写为外籍县(区)的详细地址。

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划“√”。选择职业的目的是为了在卡片汇总时发现传

染病高发人群,以便管理。

若病人的职业同时符合卡中一种以上职业时选择原则是:①选择主要职业;②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职业。如食品厂工人、熟食店售货员都应填写餐饮食品人员,而不填工人或公共场所服务员。

未列入本卡的职业须填写在“其他”项中,如警察、飞行员、军人等。有些特殊人群如劳教人员、和尚、道士和乞丐等,虽不属职业,也可填写在“其他”项中。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职业。

为配合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职业按以下方式选择:①出生场所为医院时选择“其它”;②出生在其它场所时选择“散居儿童”。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乙肝、血吸虫病例根据所作出的“急性”或“慢性”诊断进行相应的填写;对“急性”或“慢性”诊断不明确的,可不填写,按“未分类”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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