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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疫情报告时限的标准

[求助]关于疫情报告时限的标准

各位同仁:

 你们好!我想请教各位关于疫情报告时限的一致意见啊,我们现在正在搞培训,但是现在对于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问题却一直不是很清楚:

1、因为自新的传染病防治法颁布以来,并没有明确说明艾滋病是按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也没有说是按甲类管理。
2、但是很多的培训资料却很清楚的说明了艾滋病是按一般乙类管理。
3、我看了卫生部王陇德、马家奇等先生编写的《现场流行病学理论与实践》,中间对传染病的报告时限作了详细说明,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都是2小时报告,一般乙类和丙类是24小时报告,并且还说了不能网络直报条件的时限;但是这个时间却与吴仪总理颁布的卫生部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不同,并且在<办法>中艾滋病是按甲类管理和报告的。
所以我一时间不知道到底以什么为标准,觉得每个标准都有不尽相同的地方,我不清楚各位是否有同感,我想清楚到底是按哪种方式报告,哪个资料为我们实施和对基层培训的资料。希望各位指点迷津!
谢谢!

如有不符,我个人感觉应以国家颁布的法规为准,而新传染病防治法是老大,37号令与和它不符,应以新传防法为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很明确了。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以上和卫生部王陇德、马家奇等先生编写的《现场流行病学理论与实践》,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都是2小时报告,一般乙类和丙类是24小时报告,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因为24小时涵盖了其它时间,况且也只是说一般。

37号令是在新传防法之前颁布的,当时可能是以老的传防法为基础制订的。艾滋病的管理在新的传防法中未列入甲类,所以就以新的为准。

另外,从发现病例到确定为其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等还要一个过程,包括检验结果出来,我感觉准确的理解是医疗机构确定为其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不知大家的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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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的话就给各省份一点自主权(毕竟这是配套资金的出资方),如将这个具体到时限标准就让各省份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这样做好让这个政策有个临时的监督方,也显得对地方政权的尊重。

虽然卫生部有点“伟大”地请些专家完成了制订详尽报告标准的创举,实际操作还是有些不尽人意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5 10:56: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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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流行病学理论与实践》虽然是2004年出版,但稿件还是2003年写的,那时新传染病防治法还没有,当然是以新法为准,新法是及时报告,比以前的2小时更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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