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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之肝炎的报卡标准呢??

我们也一样只要表抗阳性不管其他都要上报。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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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sgdwsy在2005-5-2 9:52:34的发言: 我们也一样只要表抗阳性不管其他都要上报。无意义。
仅表抗阳性就上报不合理,因为会有部分假阳性,的确有些问题,为什么不向上咨询一下呢?谁又能这样武断地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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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报告乙肝病例必须要有实验室检查,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要有临床症状。2转氨酶异常,3、乙肝二对半异常,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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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很多医疗单位的同行问到这个乙肝携带者怎么个直报法的问题,于是我又仔细地看了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部37号令)这两部最大的法律法规,依然很困惑,新《传防法》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和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和三十一条等都明说或暗示国家要求要对所有携带者、疑似者要管理。可到了第三十九条,却失去了对乙肝携带者的要求,如"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而到了78条时,又对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做了个定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37号令是03年12月7日签发,肯定是按老《传防法》制定,其第19条明确说了"...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加上罚则中共同的对瞒报、缓报、谎报的严肃处理,让各医疗机构无所适从,首先在丰报系统里到底要不要上报乙肝携带者?要报的话,全国那么多,工作量和数据量都无法细表。其次,乙肝携带者的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仅表抗阳性就可判定为携带者么?最后,因为国家CDC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想一直这样拖延回避肯定不是个事,希望国家有明确的解释函出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30 16:01: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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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360400在2005-5-1 23:47:35的发言: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人如果表抗阳性,几乎不可能痊愈转阴的,但在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说到如果6个月后再次检查表抗为阴性时,应同意其可以取得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因此我个人考虑间隔时间为6个月以上比较合适,不知道别人怎么掌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好像没有这一条啊?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风吹鸡蛋壳,财去人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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