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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瘟疫看他国立法

防范瘟疫看他国立法

美国全方位立法增强应对能力   美国总统布什2003年4月4日颁布行政命令,把SARS列入“可检疫流行病”名单,在法律上为预防SARS的扩散作好了铺垫。这是近20年来美国在此名单上首次添加新型流行病。   其实,早在1996年,美国国会就意识到非常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强国土防范突发性危机事件的能力,其代表性法案为《防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996法案》。此外,国会还制定了各种计划,通过配备特殊的设施和医药,加强监控,加大研究与开发力度,多种措施并举以提高国家的反应能力。   “9·11”事件及随后的炭疽恐慌,使美国认识到自身对生物恐怖和疾病爆发的准备是不充分的,凸显出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为此,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生化袭击的法律法规。2002年6月12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防止生物恐怖袭击法案》,其中《公共卫生安全与预防和应对生物恐怖法案》为指导性法案。该法案分为生物恐怖及其他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应对体系、危险性生物制剂和有毒介质的控制、食品和药品供应安全、饮用水安全及附加条款等五个部分,对在防范和应对中的主管部门、具体措施、资金使用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联邦紧急管理署在2002年11月5日宣布,资助各州和地方有关部门2.25亿美元,以更好地准备和应对恐怖事件或其他紧急突发事件。   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于1994年通过。该法有关防范传染病方面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和货物,及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管理,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   《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64款还赋予卫生总局医务主任颁布与实施有关传染病防治规定的权力。若卫生总局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在有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美国或其属地、或者从某一州或某一属地传人另一州或另一属地的必要时,经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有权制定和实施传染病控制条例,包括阻止传染病蔓延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卫生检疫措施。为执行和实施本条例,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时,亦可实施查验、消毒、卫生处理和虫患检查。对已染疫而成为人群感染源危险的动物和货物采取灭毒等措施;该条款还规定了对传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等条例。规定可对任何被认为感染上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从某一州迁移或即将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可能成为人类感染源,且在传染期内即将从某一州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实行留验和查验。本条例规定在查验时,一旦发现感染者即对其实行必要的隔离。   美国防范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的法律除联邦法律外,还有州、县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如南卡罗来纳州制定的“传染病法”,就对公共卫生官员报告有关传染病信息,运输和处理患者遗体,检验和隔离患者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特别强调,医生要对本州出现的已知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在24小时内报告给县卫生部门,县卫生部门则应向州“卫生和环境控制部”报告所有这些传染病案例。未能遵从法律条款的任何医生,将犯不端行为罪受到罚款和关押处罚。      法国“强制申报”制保得百年平安   法国的国家传染病防治体系是建立在“强制申报”、“死亡统计”、“国家传染病防治中心”、“监测网络”基础之上的。其保证公共卫生的措施以预防为主,因此近百年来一直未出现爆发性传染病的大规模流行。   法国有两个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即“强制申报”和“死亡统计”。为预防传染病的流行、随时分析疾病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公共卫生政策,法国法律规定,世界上100多种传染病中,有26种(该数字、种类随着情况不断变化)是必须在法国申报的,负责申报的人员是:医院(包括私人诊所)的医生和医学生物分析实验室的分析师、各省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监察医生和卫生部国家卫生监测研究所的流行病专家等。国家卫生监测研究所的专家则负责定期对高发性、有潜在流行可能的疾病进行分析、总结,以通报全国。   医院的死亡证明(从医学角度说明疾病的起因和死亡的原因)和关于死者情况的市政府简报(死者的社会情况说明,包括生日、出生地、家庭所有地、婚姻状况、职业等)均要汇总到省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监察医生处,并上报到国家统计研究所。法国国家卫生和健康研究所专门有一个小组与国家统计研究所合作,负责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有关报告。      加拿大强化地方法就地化解危机   加拿大联邦、省及地方政府都可制定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法律,但防范大规模流行传染病方面的公共卫生法律是由省一级政府制定的。   在加拿大各省的法规中,对如何防范传染病流行有详细的规定。如安大略省关于公共卫生的主要法律为“健康保护与促进法”,该法的第四部分就是针对传染病的专门规定。根据该法,医生、医院和学校都有义务向本地区所在的公共卫生机构报告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传染性病例,负责该地区的公共卫生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向省卫生部报告。医生对传染病造成的死亡、拒绝和忽视治疗传染病人的情况也必须进行报告。该法规定卫生部门可以对传染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可以要求法院对病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并可以要求警察协助执行法院的命令。   “健康保护与促进法”使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迅速掌握本地流行疾病或传染病的发展情况,并有权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制止病情的传播。当病情进一步扩大时或可能失去控制时,卫生部门可以启动本部门的应急计划,还可建议启动全省应急机制。   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防止大规模传静∩系牧⒎ǚ矫嬷挥幸徊俊凹煲叻ā保?梅ㄖ饕?俏?朔乐沽餍行曰虼?拘约膊〈?爰幽么蟆8梅ǘ约煲咔?纳柚糜牍芾怼⒅捶ā⑽シㄓ氤痛Φ确矫孀鞒隽斯娑āK淙患幽么罅?钫??诜婪读餍泻痛?静∩系牧⒎ú欢啵???贫?诵矶嘀傅急曜技爸傅荚?颉U庑┍曜加械氖钦攵阅骋患膊。?纭案窝自し烙肟刂浦傅家饧?保?鞍偃湛鹊脑し烙肟刂啤保?械氖钦攵宰饕党绦颍喝纭按?究刂浦傅荚?颍阂交ぶ腥绾蜗词帧⑶褰唷⑾?竞兔鹁?保?耙交ぶ性し栏腥镜母衾胗朐し兰际酰汗呃?攵钔獯胧?钡取<恿?钫??恼庑┍曜己驮?蚨际且交と嗽痹谑导?械闹傅荚?颉?lt;/P>

来源:公共卫生论坛网

http://www.ggws.cn/ArticleView/2005-7-20/Article_View_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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