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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简介

食品法典简介

一、世界经济发展对食品法典的要求 入世在即,加入WTO对意味着将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甚至我们的一些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改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管你是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的贸易伙伴都会拿食品法典的标准以及WTO的协议来要求你。如不是WTO的成员,则在双方贸易中,对方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符不符合WTO的协定。进口国有可能对你出口的食品设置很多的技术壁垒,从而使你的出口食品不被接受。 由130多个国家组成的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来游戏。在WTO有关协议中,与食品相关的主要有SPS和TBT两项。这两项协定都要求成员国遵守透明度(对国内、国外)、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此外,还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根据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在贸易争端中,违背CAC标准的一方往往败诉。国家食品标准只有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 食品生产者需要国际标准,以使他们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食品会更增加消费者的信任。 自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以来,CAC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如能参照遵循这些标准,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因此,CAC标准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也是帮助我们顺利进入WTO的桥梁。 二、食品法典的作用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它的影响波及世界各地,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 CAC指出国际食品贸易应遵守的原则是所有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完好的食品,而且应免受非公平贸易的影响。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不得:a.含有或掺有可达到有毒、有害或有损健康水平的任何成分;b.在全部或部分产品中含有不洁、变质、腐败、腐烂或致病的物质及异物或其他不适于人类食用的成分;c.掺假;d.标识上的内容有错、误导欺骗消费者;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销售、制备、包装、贮藏及运输。 食品法典系统给所有国家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来参与国际组织制定和协调食品标准,并确保其在国际上得以执行。同时,食品法典在涉及卫生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中,对使该法规能符合法典标准,也有一定的作用。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加以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食品法典的标准。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卫生与植物卫生 (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两个协议均鼓励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 、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作为方便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三、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一) 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早在1961年,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正因为做了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二)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好人们所吃的食品是必要的。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的食品才能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总之,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三)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食源性疾病轻的可感到不适,最严重的可导致死亡,并还可引起其他后果,如: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会影响贸易和旅游,并可导致收入下降、失业和诉讼,劣质食品可损害供应商的商业信誉,而食品腐败更是代价昂贵的浪费,并对贸易和消费者信任产生不利影响。CAC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近几年,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们都鼓励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四、中国CAC工作开展的现状 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 中国从1964年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到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使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我国几十年来积累食品卫生管理经验,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制定卫生标准。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我国的CAC联络点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 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去年4月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和GMO等各类研讨会,并通过国内协调小组的与联合国的联系、协调工作,筹办了第9届CCASIA(1994)和第32届CCFAC(2000),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对CAC、WTO与我国经济的关系了解欠缺;国内缺乏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有协调小组但组织松散;秘书处联络人员不足,日常工作及参会经费无保障;对与法典有关的调查或研究重视与投入不够等问题。存在着对食品法典的研究了解和评估不够的问题,缺乏法典专门人才;对CAC法典标准缺乏全面协调研究;对CAC法典与我国食品法官对比评估不够,有很多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典标准没能参加起草。我国对食品法典的应用也不够,HACCP及危险性分析等在国内尚未广泛探讨和应用CAC力度不够。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法典协调组织,加强人员力量,逐步选拔形成一支食品法典专家队伍,解决资金问题,加大对食品法典有关调查和研究的投入。要抓紧对法典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评估;更全面地参与CAC及下属委员会的活动,更多地采用国际法典标准准则及建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国的食品法典工作才能完善。

转载自:食品伙伴网

http://www.foodmate.net/wangkan/show.php?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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