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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5〕57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学分管理工作,确保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经研究,针对前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出现的问题,现对《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7〕238号)作出补充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县(市、区)级(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下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应达到25分/年,其中Ⅰ类学分不做硬性要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2分/年。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一任职周期总学分中,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应不少于10分。

    二、加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学分发放管理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1.申报的项目应体现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本专业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立足于新理论、新知识的传播,引进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同时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先进性、战略性和可推广性。面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讲求针对性、实用性、便捷性和有效性。

    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数最多不超过2项。

   3.集中脱产培训原则上以短期为主。项目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综合考虑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组织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申报继续项目教学计划。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注重把好教学质量关,严格依照项目负责人、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授予学分标准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借用、套用公布的项目名称举办其他内容学习班,不得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增删办班内容、变换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压缩学时数等。7日及以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7日以上项目的参观时间不计入学时数。

   4.已列入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再申报或列入同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发放

    1.项目备案

在福建省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指定社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继教委”)监管。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会议通知、日程安排表(应与培训班实际日程基本一致)、联系人等有关资料以邮寄、传真等方式报省继教委(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须同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电话确认。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求,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备案。按规定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办班备案的,方可办理学分证书盖章。

    省继教委(办)根据备案情况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项目举办情况与备案材料严重不符(如实际日程与备案日程学时数差距3小时以上等)的,一经查实,不予发放学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内停止申报国家级、停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理。

    2.学分证书办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按照实际办班天数和时间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3学分/天,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1.5学分/天。主办单位的人员按实际人数参照学员授予学分,但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数的20%,且最多不超过40人,精神科、全科等我省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国家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培训班通知、学员签到表(未收费项目需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章)、收费发票存根联(核对学员数后退还,未收费项目不提交)、项目活动日程表、授课材料(无法提供课件的,提供授课过程照片等)、会场照片(含可清点办班人数的全景照)、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考试试卷(授课结束应组织1个小时题量的考试,并附上试卷样本,学术会议不提交)等材料办理学分证书申领和盖章(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发放的电子学分证书,应打印成纸质证书,由省继教委通过相应网站查询真伪,并加盖公章)。主办单位不得向本单位人员收取培训费用,也不得将本单位人员作为外单位人员申领学分,经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国家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3.学分证书预盖章

   在福州市区以外和节假日(含双休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申请学分证书预盖章的,须由主办单位向省继教委(办)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预盖章的原因等情况说明、承诺严格按照学分管理要求授予和发放学分证书)以及会议通知、日程安排表、已报名人员名单、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办班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须补齐其他材料办结该培训班,并如实退回剩余已盖章学分证书。其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预盖章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省继教委(办)适时对学分证书预盖章项目举办情况进行抽查,如存在申请学分证书预盖章的主办单位备案材料与实际日程学时数差距3小时以上、虚报参会人员数等现象,将予以通报、取消主办单位2年内(从通报之日起计算)申请学分证书预盖章办理资格,主办单位须作出书面检讨、负责追回已预盖章的所有学分证书。

    三、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及审核管理

    (一)学分登记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进行登记。经单位批准派出进修学习、由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国(省)援外活动、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住院医师(含全科)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跨年度学分计算可归并到其中一个年度集中计算或按照每个年度的实际月数分别计算到不同的年度,但总分不超过25学分。

    (二)年度验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年度验证。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学分验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委托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合格作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年度抽查

   每年5月前,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对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不少于4%比例进行抽查。

    每年7月前,省继教委对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不少于2%比例进行抽查。

    年度学分抽查不合格者,认定其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履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职能,落实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学分登记验证及审核工作,确保提交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真实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联系人员信息表》(见附件)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和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请于2015年6月19日前将信息表书面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备。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审核等过程中发现使用造假学分证书(如:涂改姓名、学时数、学分数或扫描修改后的证书等)者,认定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合格,延迟1年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使用造假公章学分证书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延迟2年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发现主(承)办单位发放造假公章学分证书现象,各单位应及时上报我委处理。

  (三)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抽查、审核、复核等过程中发现未切实履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单位管理过程中,对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的疑问可向省继教办咨询。

    五、联系方式

    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人:梁 爽

    联系电话:0591-87832721、87850640

    传 真:0591-87832721 电子邮箱:fjszyy@126.com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林 霁

    联系电话:0591-87824683

    传 真:0591-87809870、87854253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省医学会秘书处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联系人员信息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8日
有话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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