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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计委规定肺结核不得输液治疗

安徽省卫计委规定肺结核不得输液治疗

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8-25  作者/编辑:院办  阅读次数: 116 次  [关 闭]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使患者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0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静脉输液管理的重要意义。不合理使用静脉输液会带来医药费用上涨、就医时间延长、医疗风险增加等一系列问题。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静脉输液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规范静脉输液管理,进一步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强化医疗安全监管,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切实缓解群众就医负担。
   二、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要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加强对医师培训和指导,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具体使用指征如下:
   (一)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二)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三)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四)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渗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五)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六)经口服或肌注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七)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八)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
   三、尽可能减少不必要静脉输液。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省确定了部分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见附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全面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专题培训。今后治疗上述疾病患者,一般不采用静脉输液,确需输液的应附情况说明。要对门、急诊静脉输液情况进行基线调查,摸清现阶段存在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努力降低不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比例,建立静脉输液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四、定期开展静脉输液处方点评。在开展处方规范性点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静脉处方点评,重点关注输液的必要性。医疗机构每月随机抽查一周门、急诊不少于7个常见病、多发病(内科2个病种、外科2个病种,妇科1个病种,儿科2个病种)处方各50例(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了解门、急诊静脉输液使用比例,并对抽查处方(用药医嘱)进行点评,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跟踪管理,持续改进。
   五、进一步加强静脉输液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医疗机构落实通知要求,并不定期开展医疗机构规范静脉输液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抽查本地医疗机构,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要求就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我委将于发文三个月后组织对省直医疗机构检查并对各地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对全省进行通报并纳入对各地的目标考核。
   六、广泛开展科学规范进行静脉输液的宣传。各地要加强合理使用输液的宣传教育,通过简报、新闻媒介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科学合理用药,纠正医患不良的用药习惯。

附件: 门诊、急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doc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15日


附件
门、急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

一、内科
1.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
2.急性气管支气管炎,体温38℃以下
3.支气管扩张无急性炎症者
4.支气管哮喘处于慢性持续期和缓解期
5.肺结核(播散型肺结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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