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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73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12)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诊断。

此复。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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