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2、保持疫情网络系统24小时畅通,实行报告登记制,遇有突发疫情或暴发疫情必须立即报告中心领导并通知相关科室。 3、对本县罕见或未曾发生过的传染病或暴发疫情等较大疫情由中心领导指示安排调查处理,指定临时带队人员负责现场指挥,结束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材料。 4、认真做好指定性传染病的主动监测,所发现的传染病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交疫情管理人员。 5、坚持每日对全县网络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并完成当天的疫情报告卡确认,对有疑问项目情况及时纠正解决。 6、对部分规定的传染病在一定时段内开展病源检索、实验室检验,以便及早发现疫情,做到早报告。 7、灾害疫情报告以乡镇为单位或县直医疗单位按日或周收集、汇总、分析后逐级上报;对全年各个季节有可能发生重大传染病或疫情流行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全县日报告“零”报制。 8、定期对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报告上级同时反馈各疫情报告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