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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数十名不同省份婴儿服用小儿麻痹症疫苗后患病

[转帖]数十名不同省份婴儿服用小儿麻痹症疫苗后患病

数十名不同省份婴儿服用小儿麻痹症疫苗后患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2:07 京华时报

   面对孩子肢体的疾病,很多家长陷入了苦恼。

  来自不同省份的数位家长带着肢体异常的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求医,这些家长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孩子有个共同点:出生后均服用了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疫苗(俗称糖丸)。“为什么服用了疫苗,孩子反而得了病?”这成为患儿家长的困惑。

  昨天下午,有20多名家长到卫生部反映情况。

  孩子服用疫苗后得病

  33岁的丁力是河北涿鹿县人,一年前他们举家来到北京,在朝阳区租了一处房子,每天他抱着四肢异常的孩子出入于儿童医院和康复中心求医。

  去年7月,他带两个月大的孩子到当地一家医院服用了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的疫苗。8月4日,婴儿出现发热症状,全身瘫软,至今双足分别内、外翻,肢体不灵活。

  丁力认为孩子的病非常蹊跷,是小儿麻痹症的症状,而曾经服用的正是防治小儿麻痹症的脊髓灰质炎疫苗(俗称糖丸)。

  在儿童医院治疗期间,丁力发现,陆续有相同病症的外患儿来就诊断。

  去年8月,山东临沂的苗翠的独生子也出现类似症状,在服用糖丸10天后,出现腹泻、发烧、四肢瘫、面瘫、呼吸困难等一系症状。她连夜用救护车将孩子送到了北京,在儿童医院附近一住就是10个月……

  更多的家长逐渐熟悉起来,他们发现,他们的孩子都是在服用过糖丸后发病的。

  个别孩子病情曾做鉴定

  部分家长提到他们的孩子生病后,曾找当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小组”做鉴定。其中,两名家长向记者出示了患儿的病情鉴定。

  临沂市兰山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在去年11月为苗翠的孩子做了鉴定,其中提到“患者大便中分离到II型脊灰疫苗病毒株”。鉴定结论为:所患急性迟缓性麻痹疾病为脊髓灰质炎,可以诊断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同时鉴定认为,“疫苗质量合格,接种程序和接种方法正确,可以排除接种事故”。

  丁力也出示了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鉴定书,鉴定结果认为是“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

  “我卖掉了老家的房子带孩子来北京看病,治了快一年,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痊愈。”丁力说。

  苗翠说,她的孩子治病已花了30万元。他们提到,部分家长因为负担不起巨额医疗费,放弃了对孩子的治疗。

  众家长向卫生部反映情况

  在发现他们的孩子都是服用糖丸而患病后,昨天下午,20多名患儿家长,到卫生部反映情况。他们分别来自山东、河北、山西等七八个省份。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免疫处的杨副处长接待了患儿家属,并对他们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杨处长告诉家属,糖丸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安全的。所谓“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是指由于接种者的自身身体条件不同,疫苗会对极少数人有不良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疫苗不良反应发生后,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检测部门提供疫苗样本。

  有患儿家长提到,孩子当时被分离出病毒株的排泄物至今保存在当地疾控中心,迟迟未送检。

  杨处长当即致电当地卫生部门,要求尽快送检。

  另有多名家属反映,怀疑当地相关部门没有及时上报疫苗相关病例情况。

  记者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据卫生部公布的疫情报告,2005年全国无脊髓灰质炎发病和死亡病例报告,2006年第1季度和4月、5月,脊髓灰质炎均无发病、死亡报告。

  相关链接

  我国从1960年开始自制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一种是三型单价糖丸;另一种是混合多价糖丸,为Ⅰ、Ⅱ、Ⅲ型混合物。极少数小儿用后可发生疫苗相关性麻痹性脊髓灰质炎。

  部分人不宜甚至要禁服糖丸,譬如有免疫缺陷症、白血病者;对牛乳及牛乳制品过敏者;发热、口腔溃疡、腹泻以及严重营养不良、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严重心、肝、肾疾病的发病期或恢复期等。

脊灰减毒活疫苗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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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的《京华时报》以“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为题报道了一起发
生在卫生部的群体上访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对服用脊髓灰质炎减
毒活疫苗安全性的高度关注。经了解,该报记者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知
识和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政策没有丝毫的了解,也未对此提出采访要求,
而是混夹在上访人员之中,根据道听途说的内容写出相关报道,且事后未与
卫生部的接待人员进行任何核实。该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传递了错误
的信息,误导了广大群众。
针对该篇报道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卫生部疾病控制局的有关负责人做出了
明确的解答,并对进一步做好脊灰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提出
了明确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俗称小儿麻痹症)是由脊灰病毒
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儿童感染后可以导致肢体麻痹,并留下终生残疾。
国历史上脊灰曾经严重流行,极大的威胁着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给患儿
和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负担。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
始,我国开始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OPV),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
广。随着预防接种工作的深入开展,OPV接种率不断提高,脊灰的流行得到
有效控制,发病人数逐年下降。1988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消灭脊灰活动。通过加强OPV常规免疫和开展强化免疫
活动,迅速提高了人群免疫水平,使脊灰野病毒传播范围逐年缩小。通过监
测证实,1994年10月以来,我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我
国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在控制和消灭脊灰的进程中,OPV发挥了至关重要的
作用,据初步统计,我国在使用OPV后,避免了100万以上的儿童因感染脊
灰野病毒造成的肢体残疾。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防止无脊灰国家重新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
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开展OPV接种。据介绍,虽然我国所在的
西太平洋地区已经实现了无脊灰的目标,但非洲、东南亚的部分国家仍然存
在本土脊灰野病毒流行,其中一些国家与我国接壤。另外,近年全球有近20
个国家还发生了因脊灰野病毒输入造成的脊灰病例发生和流行。尼日利亚和
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因某种原因停止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后,均再次发生了脊
灰大流行。
该负责人强调,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目前使用的OPV是安全有效的,我国
将继续开展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以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单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儿童接受OPV的预防接种。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由于OPV是减毒活疫苗,加上受种者个体差异和免疫功
能缺陷等原因,儿童在服用后有可能发生疫苗相关麻痹病例,但其发生率极
低。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服用250-1000万剂OPV,可能发生1例疫苗
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
国家有明确的标准(GB16394-1996),这类患者的诊断应符合一些条件,
如病前有近期OPV服苗史,临床表现符合脊灰诊断,大便标本分离到脊灰疫
苗株病毒。有很多疾病也可以导致儿童肢体麻痹,比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
性脊髓炎等。
如果怀疑患儿麻痹与服用OPV有关,应及时向接种单位反映。脊灰疫苗相关
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
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
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
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
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
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
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
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
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
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
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
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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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几百分之一的事情,不值得宣扬!作为药厂、药监、卫生部门内部调查研究方向及课题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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