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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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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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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近日通知要求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以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身体健康,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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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文件

教 育 部

卫疾控发〔2005〕408号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实行。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提高各地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开展培训,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加强管理,切实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和补种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

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件),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接种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漏种儿童补种方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开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六、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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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稿三:预防接种证——儿童健康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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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证——儿童健康的身份证 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前,经济凋敝,科学文化落后,人民生活贫困,当时生产的疫苗品种少、产量低、价格昂贵。霍乱流行时,一张注射证也成了官员诈骗钱财的手段;白喉流行之日,白喉抗毒素奇货可居,金条论价;天花流行之年,牛痘苗无处可觅,斗米颗痘,广大劳动人民根本无法接种疫苗,各种传染病在全国各地反复流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疾苦,重视预防接种工作。通过在全国普种牛痘苗和其它疫苗,于1961年(比全球提前17年)消灭了天花,其它传染病也得到有效控制。1978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倡导,在全国推行儿童计划免疫,广大儿童及时得到接种疫苗的保护,过去肆虐儿童健康,为儿童死亡和残疾主要原因的麻疹、白喉、百日咳等得到有效控制,并于2000年达到无脊髓灰质炎区的目标。 我国每年约有新出生儿童1 600万,计划免疫工作始终面临着从“零”开始的挑战。儿童权利优先,是全社会的共识;接种疫苗,是每个孩子的权利,也是儿童健康和家庭幸福的保障。预防接种证是儿童接种疫苗的凭证,也是儿童入托、入学和成年后就业、出国的健康身份证,为此,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托、入学。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0年来,全国各地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保证每个儿童都能接种疫苗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有些地区儿童建证率较低,许多儿童不能得到接种疫苗的保护,而发生疫苗针对疾病。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主动给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是家长的义务,建立和管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是法律赋予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职责。儿童家长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应共同配合做好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的工作。家长要在儿童出生1个月内,主动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每次带儿童接种时要携带预防接种证,并妥善保存;接种单位要及时给新生儿、流动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做好接种记录。对丢失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补办和补种疫苗。教育部门在儿童入托、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后,才能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我国实行的是小学义务教育、普及中等教育的方针,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保证每个儿童都能接种疫苗,提高接种率,使疫苗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中发生更大的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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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实施细则:

学校应对每一位新入学的学生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长姓名、现住址,有无接种证,如有应收齐以备当地接种单位查验。此工作要求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当地接种单位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到学校查验接种证,并做好相关通知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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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了,我想问一下楼主,这项工作是我们防疫科的工作还是学校的工作,有些学校虽然收到了通知,可是就是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叫我们自己去查,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追究校长的责任??还有就是学校的监测工作是不是没有了,我还增城工作了十年啦,就是没有见他们来学校临测过一次,所谓的学校卫生就是学生体检加上打一下预防针就什么都没有呀,是不是真的够了呢?给人家的印象是有钱收就来,没钱收的时候就不来,所以呢,我们一去到学校他们的第一句话你想是什么,是"你们又来收钱啦",我们也只是笑笑而己,不过呢,跟你讲也未必有用的,哎,算了吧,你真的不明白下面的工作那么难做的了,我走啦,明天还要值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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