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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医生未及时查找疟原虫,患者死亡,医院判赔
医生未及时查找疟原虫
2014年03月24日 06:48
来源:江南时报
王宇从安哥拉打工回来后,突发高烧入院治疗。因医生未及时按患者陈述查找疟原虫,王宇经抢救无效身亡。
虽然医生存在不当行为,但鉴定部门却认为这与王宇的死亡并无必然关系。近日,这起争议较大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法院判令医院承担10%的责任。
死者家属
提出48万元索赔
王宇是江苏海安人,一直在安哥拉打工。2011年2月份,回国的他因突然发热到当地某医院就诊。当时王宇说过自己刚从安哥拉回来,有疟疾病史。随后,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初步诊断为黄疸待查。当天下午,医院两次下达病重、病危通知单。
次日上午,医院对王宇采血查找疟原虫,结果显示其体内确实有疟原虫。2月16日下午14时许,王宇开始处于昏迷状态,双瞳孔散大到边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家属因对抢救治疗失去了信心,要求自动出院。出院后,王宇死于家中。对于亲人的离去,王宇的母亲、妻子以及儿子均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医生有治疗不当的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医院赔偿王宇死亡金等各项损失48万余元。
争议>>>
鉴定未将治疗缺陷列为死因
庭审前,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南通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表明:患者有在安哥拉工作经历,且有疟疾病史,但入院时未查疟原虫,就这一点,院方确实存在工作缺陷,但该缺陷与患者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对于这份医疗鉴定,死者家属表示不满。
随后,法院又通知医学会派员到法庭接受质询,此次,鉴定人仍称医院的做法没有违反医学规范,只能作为缺陷。
庭审时,死者家属诉称,医生在已知王宇从疫区回来且曾有疟疾史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其进行疟原虫检查,致延误治疗时间引发其死亡,该行为明显已构成侵权,理应作出相应赔偿。对此,被告医院辩称,王宇死亡原因系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没有超出临床医生在患者入院时所作的初步诊断范围,所以医院没有过错。
判决>>>
医院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关键在于医院诊疗过程中的缺陷与王宇的死亡有无必然因果关系。
王宇从安哥拉回国后,发热伴乏力数天后才到医院门诊就诊。医院收治当日,曾先后两次向病人家属送达病重、病危通知单。结合鉴定人陈述,事实上王宇入院时已病入膏肓,即便立刻做血涂片检测,生存希望也很渺茫。王宇作为曾有疟疾史的病人,理应在出现不适时及时入院治疗,所以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的责任在于患者及其家属。但医院在患者恶性疟疾症状较明显的情况下,入院后17小时才给其做血检,确实有所延误。
最终,综合考虑所有情况,法院判令医院为该缺陷承担1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王宇家属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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