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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2003-05-26 08:40:5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债西部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建设启动会议文件之三 二○○二年九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卫生服务、医疗保健和卫生监督体系,发展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医疗。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高度重视卫生防病工作,加强多发病、地方病、职业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十五’期间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要全面负责,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投入,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保证必需的资金”。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发展卫生事业,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和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大力防治传染病、职业病和地方病等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体系,提高对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对暴发疫情、中毒及生物化学恐怖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和反应能力,是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建设要求 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疾病预防控制资源配置,建立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重点解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基本装备和人才培养等基础建设问题。力争用5~10年时间,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满足政府和群众对预防保健工作的要求和需求。 重点加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使其成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指导中心、专业技能培训中心和疾病信息管理中心,具备对重大疾病综合防治能力;中毒及生物化学恐怖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综合处理能力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指导能力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综合防治与干预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要求的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加强艾滋病、脊髓灰质炎和毒物检测等实验室建设,具有鼠疫、霍乱、炭疽等法定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病原检测分离能力;传染病菌毒种安全管理能力;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毒物和污染物的识别鉴定能力。加强预防医学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建立和造就一批能够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的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 加强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使其具备对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砷)中毒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防治能力,逐步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规范和强化免疫预防服务;提高常见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检验诊断和预防控制能力,使其成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艾滋病病毒初筛和法定细菌性传染病病原分离鉴定能力,高危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具备艾滋病病毒初筛能力。 二、 建设原则 1、满足区域内居民保护与增进健康需求,保证群众受益。以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和影响当地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公共卫生问题为重点,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身体健康,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2、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布实施、滚动发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3、分级负责,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投入专项资金(国债)为预算内一次性补助,用于新的业务用房建设和主要常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在建项目的贷款和拖欠的工程款。建设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业务用房建设以填平补齐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房屋,盘活卫生资源存量,严格控制整体新建或迁建。各级政府要制定疾病控制机构建规划,逐年落实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机构的装备配置在3-5年内达到国家提出的基本标准。 4、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兼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针对本地区主要疾病发生的特点和防治策略的需要,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分别采取相应的策略,点面兼顾,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5、严格标准,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各地要根据省、市(地)、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功能,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各级政府应严加监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防止资源浪费,杜绝“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 三、建设标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规模

类别

服务人口

(万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7000

24000~34000

〉4000

18500~24000

〉1000

13000~18500

〈1000

7500~13000

〉500

5800~7000

〉300

4700~5800

〉100

3500~4700

〈100

2500~3500

〉80

4100~6150

〉40

2450~4100

〉10

1250~2450

〈10

850~1250

经济较发达或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要按照编制要求配备人员,实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不得低于本级医疗机构的相应标准。 2、装备标准(附件1) 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有的装配情况,结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省、地(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设备配置标准分为基本装备与推荐装备。重点是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防范生物化学恐怖,中毒、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处理以及为公共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所需要的装备。其中:基本装备是目前承担体现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工作所必需配备的设备;推荐装备是在基本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和居民健康需求,结合未来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与疾病流行发展趋势以及与国际接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仪器装备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特点,分为常规设备和应急设备。其中县级以常规设备为主,适当考虑部分必需的应急设备; 省市(地)级以提高技术含量和应对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对基层的指导服务为重点。常规设备必须在进行需求调查和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应急设备则需要根据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需要配置。 各地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机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以及卫生系统和单位内部的仪器设备资源情况、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技术水平现状、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环境设施、仪器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因素,选择当地工作必须项目所缺的设备配置。 3、 检验能力要求(附件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的强弱是一个单位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更是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的特点和装备标准的要求,对每一层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分为基本项目和推荐项目两个类别。其中基本项目是体现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职能、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所必须开展的项目;推荐项目是在基本项目基础上,结合未来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与疾病流行发展趋势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需要以及提供高层次的公共卫生服务需要而开展的项目。 4、运转维持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00]17号《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妥善安排以下必须经费,以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运转。甲、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它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放射、食品、学校、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控制;健康教育等业务开展,设备运行、修缮等必需经费。 四、评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计划发展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与评估。国家计委与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制定考核方案,依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当地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5年规划落实情况、机构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群众健康收益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附件: 1、 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 2、 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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