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感染猪流感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防范疫情的发生,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山东省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人感染猪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等)为成员,负责辖区内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监督组、科技组、中医药组和后勤保障组,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人感染猪流感防控技术指导,具体承担疫情分析,监测结果的认定,急危重患者的会诊,抢救、流调、疫点消毒指导和咨询,指导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 三、省、市、县都要成立应急救援医疗队和防疫队随时听候防控人感染猪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的调遣,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流行病学调查专业队伍,承担人感染猪流感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高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指导。 五、各级各类综合性医疗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对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个案会诊、诊疗及转诊指导。 六、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人感染猪流感定点医院,负责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定点医院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接诊程序、患者诊疗方案等。定点医院收治病房必须达到防护呼吸道传染病的要求。 第三章 应急处理准备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要结合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人感染猪流感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层层培训,重点做好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单位、监测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三、模拟演练 依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演练方案,认真组织模拟演练。演练工作要融锻炼队伍、规范程序、确立标准、宣传教育于一体,增强应急能力,全面带动防控水平的提高。 四、物资储备 保证必需的人感染猪流感防控经费,储备必要的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准备相当数量的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各级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已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预备一定床位,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 加强门、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转诊、隔离、消毒、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 六、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标本的采集、运输、保管、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治要求建设、管理隔离治疗病房。落实传染病患者的转诊、会诊制度,保证诊疗安全。 七、协作机制 加强与农业、畜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航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做到与相关部门“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理 一、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 ㈠疫情监测 1.常规监测的加强 ⑴在重点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省、市级人感染猪流感监测点,对就诊患者进行监测。 ⑵在重点地区设立高暴露人群监测点,对生猪养殖人员、生猪贩卖屠宰人员、猪肉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兽医等进行监测。 ⑶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把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纳入重点监测内容,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采集保管标本。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⑸启动动物检疫站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检疫站点所在地卫生部门要选派人员,配置必要的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检疫站点24小时轮流值班,对检疫车辆的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属于高暴露人群的发热病人,要进行医学观察。检疫站点所在县(市、区)要指定发热病人医学观察点,接纳并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选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认真做好初步诊断、治疗、转诊工作。 ⑺严格转诊制度,严禁不具备传染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单位留治相关患者。 ⑻任何人发现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措施。 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⑽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国际和其他省市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疫情信息。 2.应急主动监测 当我省有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时,疫情所涉及的县(市、区)、乡、村三级要迅速建立起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信息畅通的应急监测网络,在疾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由专人每天到辖区医疗机构或社区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感染猪流感疑似待排病例。 ⑴启动条件: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相关地区应立即启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 ②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 ③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发生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 ⑵监测范围确定及监测时限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后,在当地畜牧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或所属的县(市、区)疾控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在当地畜牧部门宣布动物疫情解除且所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解除时,如监测范围内未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应急监测工作即可结束,转入常规监测。 ②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与病、死猪有明确联系,或与确诊的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在病、死猪涉及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动物疫区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 ③出现聚集性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经调查病例间有流行病学联系,在病例发病前7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期间,曾经居住、工作、生活、学习、诊治等可能出现传染的地区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后,转入常规监测。 ④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在边境地区发生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县(区)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在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疫情平息、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 ⑶监测内容和方法 ①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内的一般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等医学观察对象,发热门诊的所有就诊人员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的不明原因发热(和发热肺炎)患者和医护人员等均作为监测对象。 ②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在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所涉及的县选择所有县级医疗机构、疫情涉及乡(镇)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监测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 (4)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的主动搜索 监测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级医疗机构一旦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立即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卫发电[2004]73号《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立即搜索本单位启动监测工作前7天内,或首次出现猪流感(病、死猪)之日以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死亡病例,并对搜索到的待查病例进行流行病学回顾性调查,填写《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排查。主动搜索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㈡疫情报告 1.乡镇及乡镇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对疫情实行网络直报。 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各地对未分型的甲型流感毒株或样本要及时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需国家流感中心和至少一个流感分中心或一个其它部门流感实验室共同确认。 4.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授权,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 ㈢预警与响应 1.疫情预警。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分析、预测预报的结果和人感染猪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2.预警分级。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预警分级按照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原则上分为A、B、C、D共4个级别。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⑴A级(绿色预警)。绿色预警主要指我省发生猪流感疫情或周边省市发生猪流感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省、市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我省有人感染猪流感发生的可能,应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技术储备。 ⑵B级(黄色预警)。通过各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在猪流感疫区,接触病、死猪的密切接触者发生1例人感染猪流感确诊病例。 ⑶C级(橙色预警)。指我省有猪禽流感疫情,我省局部地区流行,且疫点数量扩散到不同的县区,超出一个县界范围,病例之间存在流行病学联系。 ⑷D级(红色预警)。指我省2个以上的市发生人感染猪流感传播、流行。 ㈣预警应急响应 当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分级标准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二、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控制 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㈠医疗救治 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市行政区内指定1-2所人感染猪流感定点医院,做好收治猪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如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救治所需设备设施、药品、防护设备、药品储备等。各定点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各市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和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者均需佩戴口罩。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在门(急)诊所有入口处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必须在呼吸科等科室实行二次分诊,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患者,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诊疗活动,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当初步怀疑为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或省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3.疑似或确诊病人要立即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患者转诊转院等的运送,使用的救护车必须符合隔离防护要求和急救要求,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4.定点医院接收疑似或确诊病例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按照患者病情制定诊治方案,并严格按照诊疗程序和规范救治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5.收治猪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要及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6.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救治单位要随时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病情进展。 7.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医院感染。 ㈡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1.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疫点(包括生猪养殖、贩卖场所、病人住所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和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情范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生猪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 6.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时,请求政府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㈢高暴露人群防护 1.对与猪流感确诊病例或患猪流感的病死猪有过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要及时隔离。 2.各级疾控机构要努力了解辖区内高暴露人群分布情况,掌握大型生猪养殖、加工场所人员数量,对养殖业户防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在高暴露人群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指导合理饮食,提高防病能力。 ㈣卫生监督执法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当地工商、食药部门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猪肉产品加工经营企业食品专项执法检查。 2.各级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要严防来自猪流感疫区的猪肉产品和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流入我省食品加工经营环节,严禁上述单位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 3.各级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规范食品加工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严格索证,建立健全购销记录,对发现来自疫区或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要立即协调农业、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4.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流感防控措施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定点医院人感染猪流感防控措施、制度、人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广泛动员,联防联控 1.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人感染猪流感防控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卫生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向群众普及人感染猪流感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要求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健康教育工作要突出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养殖加工业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人群,切实使防控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大力开展以防控人感染猪流感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工作的特色和优势,认真组织开展以防控人感染猪流感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引导、组织群众,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防控,将依法、科学防控和群防群控有机结合,推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3.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环境状况和个人卫生是影响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发生、蔓延的关键。各级爱卫会要把讲究卫生、整治环境作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动员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清洁庭院,清除院内外积存垃圾,做好水源保护,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生猪养殖业户应做好垃圾猪粪无害化处理,注意养猪场所通风消毒。动员群众除害防病,清除“四害”孳生地,消杀越冬蚊蝇。要大力倡导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努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阻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4.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性预防工作。动员群众理解、支持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促进“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防控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疫点上。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网络作用,及时报告疫情信息,投诉违规行为。 三、疫情的解除 经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7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可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控。 疫情解除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逐级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督查评估 督查评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组织的应急工作进行督查评估。要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坚持综合性督查和专业性督查相结合,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一、综合督导检查: ㈠主要内容 1.组织队伍是否健全; 2.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3.政策措施是否到位; 4.应急物资储备; 5.总体目标任务进度; 6.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7.培训演练组织情况; 8.监督组负责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处理、防控措施落实等执法督查。 二、专业督查 ㈠专业督查项目: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指挥调度系统是否畅通、高效; 2.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通报是否及时准确,健康教育是否深入普及,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是否到位,并进行效果评价; 3.监测与疫情组负责督查监测点建设及监测报告、预测预警工作; 4.医疗救治组负责督查医学观察点、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的建设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培训、防护、诊治准备等工作情况; 5.中医药组负责督查指导中医药部门参与人感染猪流感预防诊治工作; 6.后勤保障组负责督查保障经费及应急工作条件的落实; 7.疾控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传染病防控的检查指导; 8.卫生监督执法单位负责对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的执法督查。 三、奖惩 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防控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督检情况要及时通报,对在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感染猪流感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感染猪流感传播或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卫生厅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感染猪流感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防范疫情的发生,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山东省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人感染猪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等)为成员,负责辖区内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监督组、科技组、中医药组和后勤保障组,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人感染猪流感防控技术指导,具体承担疫情分析,监测结果的认定,急危重患者的会诊,抢救、流调、疫点消毒指导和咨询,指导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 三、省、市、县都要成立应急救援医疗队和防疫队随时听候防控人感染猪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的调遣,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流行病学调查专业队伍,承担人感染猪流感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高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指导。 五、各级各类综合性医疗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对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个案会诊、诊疗及转诊指导。 六、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人感染猪流感定点医院,负责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定点医院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接诊程序、患者诊疗方案等。定点医院收治病房必须达到防护呼吸道传染病的要求。 第三章 应急处理准备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要结合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人感染猪流感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层层培训,重点做好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单位、监测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三、模拟演练 依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演练方案,认真组织模拟演练。演练工作要融锻炼队伍、规范程序、确立标准、宣传教育于一体,增强应急能力,全面带动防控水平的提高。 四、物资储备 保证必需的人感染猪流感防控经费,储备必要的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准备相当数量的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各级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已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预备一定床位,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 加强门、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转诊、隔离、消毒、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 六、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标本的采集、运输、保管、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治要求建设、管理隔离治疗病房。落实传染病患者的转诊、会诊制度,保证诊疗安全。 七、协作机制 加强与农业、畜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航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做到与相关部门“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理 一、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 ㈠疫情监测 1.常规监测的加强 ⑴在重点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省、市级人感染猪流感监测点,对就诊患者进行监测。 ⑵在重点地区设立高暴露人群监测点,对生猪养殖人员、生猪贩卖屠宰人员、猪肉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兽医等进行监测。 ⑶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把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纳入重点监测内容,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采集保管标本。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⑸启动动物检疫站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检疫站点所在地卫生部门要选派人员,配置必要的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检疫站点24小时轮流值班,对检疫车辆的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属于高暴露人群的发热病人,要进行医学观察。检疫站点所在县(市、区)要指定发热病人医学观察点,接纳并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选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认真做好初步诊断、治疗、转诊工作。 ⑺严格转诊制度,严禁不具备传染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单位留治相关患者。 ⑻任何人发现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措施。 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⑽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国际和其他省市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疫情信息。 2.应急主动监测 当我省有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时,疫情所涉及的县(市、区)、乡、村三级要迅速建立起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信息畅通的应急监测网络,在疾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由专人每天到辖区医疗机构或社区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感染猪流感疑似待排病例。 ⑴启动条件: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相关地区应立即启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 ②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 ③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发生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 ⑵监测范围确定及监测时限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后,在当地畜牧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或所属的县(市、区)疾控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在当地畜牧部门宣布动物疫情解除且所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解除时,如监测范围内未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应急监测工作即可结束,转入常规监测。 ②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与病、死猪有明确联系,或与确诊的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在病、死猪涉及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动物疫区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 ③出现聚集性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经调查病例间有流行病学联系,在病例发病前7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期间,曾经居住、工作、生活、学习、诊治等可能出现传染的地区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后,转入常规监测。 ④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在边境地区发生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县(区)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在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疫情平息、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 ⑶监测内容和方法 ①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内的一般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等医学观察对象,发热门诊的所有就诊人员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的不明原因发热(和发热肺炎)患者和医护人员等均作为监测对象。 ②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在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所涉及的县选择所有县级医疗机构、疫情涉及乡(镇)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监测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 (4)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的主动搜索 监测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级医疗机构一旦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立即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卫发电[2004]73号《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立即搜索本单位启动监测工作前7天内,或首次出现猪流感(病、死猪)之日以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死亡病例,并对搜索到的待查病例进行流行病学回顾性调查,填写《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排查。主动搜索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㈡疫情报告 1.乡镇及乡镇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对疫情实行网络直报。 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各地对未分型的甲型流感毒株或样本要及时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需国家流感中心和至少一个流感分中心或一个其它部门流感实验室共同确认。 4.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授权,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 ㈢预警与响应 1.疫情预警。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分析、预测预报的结果和人感染猪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2.预警分级。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预警分级按照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原则上分为A、B、C、D共4个级别。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⑴A级(绿色预警)。绿色预警主要指我省发生猪流感疫情或周边省市发生猪流感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省、市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我省有人感染猪流感发生的可能,应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技术储备。 ⑵B级(黄色预警)。通过各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在猪流感疫区,接触病、死猪的密切接触者发生1例人感染猪流感确诊病例。 ⑶C级(橙色预警)。指我省有猪禽流感疫情,我省局部地区流行,且疫点数量扩散到不同的县区,超出一个县界范围,病例之间存在流行病学联系。 ⑷D级(红色预警)。指我省2个以上的市发生人感染猪流感传播、流行。 ㈣预警应急响应 当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分级标准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二、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控制 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㈠医疗救治 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市行政区内指定1-2所人感染猪流感定点医院,做好收治猪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如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救治所需设备设施、药品、防护设备、药品储备等。各定点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各市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和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者均需佩戴口罩。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在门(急)诊所有入口处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必须在呼吸科等科室实行二次分诊,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患者,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诊疗活动,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当初步怀疑为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或省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3.疑似或确诊病人要立即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患者转诊转院等的运送,使用的救护车必须符合隔离防护要求和急救要求,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4.定点医院接收疑似或确诊病例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按照患者病情制定诊治方案,并严格按照诊疗程序和规范救治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5.收治猪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要及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6.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救治单位要随时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病情进展。 7.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医院感染。 ㈡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1.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疫点(包括生猪养殖、贩卖场所、病人住所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和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情范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生猪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 6.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时,请求政府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㈢高暴露人群防护 1.对与猪流感确诊病例或患猪流感的病死猪有过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要及时隔离。 2.各级疾控机构要努力了解辖区内高暴露人群分布情况,掌握大型生猪养殖、加工场所人员数量,对养殖业户防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在高暴露人群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指导合理饮食,提高防病能力。 ㈣卫生监督执法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当地工商、食药部门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猪肉产品加工经营企业食品专项执法检查。 2.各级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要严防来自猪流感疫区的猪肉产品和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流入我省食品加工经营环节,严禁上述单位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 3.各级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规范食品加工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严格索证,建立健全购销记录,对发现来自疫区或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要立即协调农业、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4.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流感防控措施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定点医院人感染猪流感防控措施、制度、人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广泛动员,联防联控 1.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人感染猪流感防控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卫生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向群众普及人感染猪流感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要求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健康教育工作要突出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养殖加工业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人群,切实使防控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大力开展以防控人感染猪流感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工作的特色和优势,认真组织开展以防控人感染猪流感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引导、组织群众,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防控,将依法、科学防控和群防群控有机结合,推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3.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环境状况和个人卫生是影响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发生、蔓延的关键。各级爱卫会要把讲究卫生、整治环境作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动员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清洁庭院,清除院内外积存垃圾,做好水源保护,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生猪养殖业户应做好垃圾猪粪无害化处理,注意养猪场所通风消毒。动员群众除害防病,清除“四害”孳生地,消杀越冬蚊蝇。要大力倡导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努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阻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4.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性预防工作。动员群众理解、支持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促进“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防控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疫点上。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网络作用,及时报告疫情信息,投诉违规行为。 三、疫情的解除 经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7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可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控。 疫情解除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逐级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督查评估 督查评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组织的应急工作进行督查评估。要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坚持综合性督查和专业性督查相结合,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一、综合督导检查: ㈠主要内容 1.组织队伍是否健全; 2.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3.政策措施是否到位; 4.应急物资储备; 5.总体目标任务进度; 6.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7.培训演练组织情况; 8.监督组负责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处理、防控措施落实等执法督查。 二、专业督查 ㈠专业督查项目: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指挥调度系统是否畅通、高效; 2.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通报是否及时准确,健康教育是否深入普及,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是否到位,并进行效果评价; 3.监测与疫情组负责督查监测点建设及监测报告、预测预警工作; 4.医疗救治组负责督查医学观察点、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的建设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培训、防护、诊治准备等工作情况; 5.中医药组负责督查指导中医药部门参与人感染猪流感预防诊治工作; 6.后勤保障组负责督查保障经费及应急工作条件的落实; 7.疾控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传染病防控的检查指导; 8.卫生监督执法单位负责对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的执法督查。 三、奖惩 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防控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督检情况要及时通报,对在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感染猪流感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感染猪流感传播或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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