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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不规范 卫生院担责 2005.03.18 《健康报》
2002年10月,江西省吉水县某卫生院派两位医生,到该县白水镇
一所小学进行甲肝疫苗预防接种。所用的甲肝疫苗是由该县卫生防疫
站提供的。
在接种后第二天的下午,9岁的陈某感到腹部胀痛,当晚12时许,
曾至乡医处就诊。第二天上午,陈某突然晕倒在课桌上,当即被送往
乡医处抢救,但无效死亡。后经尸解证实,陈某死于中毒性休克。经
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被注射的甲肝疫苗质量可靠,陈某的死亡与
接种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死亡虽与接种甲
肝疫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疫苗使用说明书上,
明确标示着四种禁忌症,即身体不适,腋温超过37.5℃者;急性传染
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免疫缺陷或接种免疫抑制剂者;过敏体质者。
而被告卫生院在为陈某接种疫苗时,未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接
种前既未排除陈某患有禁忌症的可能性,而且接种过程也不符合医疗
操作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予以赔偿。而县防疫站由于提供
的甲肝疫苗质量可靠,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王新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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