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使用规定 2.1.3.1 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如未在12月龄内完成的应尽快接种。 2.1.3.2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的第1针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2.1.3.3 脊灰疫苗与百白破疫苗各剂(针)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2.1.3.4 乙肝疫苗第1针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针在第1针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针在第1针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如果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未能及时接种,仍应按照上述时间间隔要求尽早接种。如果第2针或第3针滞后于免疫程序的规定,应尽快补种。第1针和第2针间隔应≥28天。第2针和第3针的间隔应≥60天。 2.1.3.5 白破疫苗可使用成人用吸附精制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 2.1.3.6 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 2.1.3.7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5种疫苗可以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但不得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 2.1.3.8 为避免出现差错,可在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后的其它时间接种卡介苗。 2.1.3.9 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来自《预防接种规范修改第二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