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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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5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现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产品检验受理日期为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2007年版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528110317.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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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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