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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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用词不明确,让人无所适从。
“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从“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上看,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有制度,都要开展工作,应当包括所有的医疗机构,甚至私立专科医院。
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上看,
一级医院,包括二等非综合性医院(如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如何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只是需要建立传染病分诊点吗?
不知道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院是否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